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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商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合肥市餐饮企业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监督检查及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商商贸,2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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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23 15:59:07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02
核心提示:为督促检查餐饮企业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现将《合肥市餐饮企业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监督检查及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21-032),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合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商务局
合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合商商贸,2021,44
发布日期 2021-06-21 生效日期 2021-07-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7-17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合肥市商务局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动态更新)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局(经贸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明办:

为督促检查餐饮企业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现将《合肥市餐饮企业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监督检查及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21-032),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商务局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合肥市餐饮企业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监督检查及奖惩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督促餐饮企业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加大对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管力度,根据《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对合肥市餐饮企业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宣传报道。

(三)餐饮企业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合肥市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服务规范》(合商商贸〔2021〕39号)等有关规定,自觉主动制止餐饮浪费。

二、监督检查

(一)制止餐饮浪费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餐饮企业是否执行餐饮业节约型标准,建立制止餐饮浪费制度;

2.餐饮企业是否在就餐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者提示牌;

3.餐饮企业是否存在设置最低消费,或者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

4.餐饮企业是否设计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标准化菜肴或者套餐,提供半份菜、小份菜、位菜等,便于消费者选择;

5.餐饮企业是否实行公筷公勺制、双筷制,倡导分餐制;

6.餐饮企业是否标明菜品份量和价格,在套餐上注明建议消费人数,引导消费者适度合理点餐;

7.餐饮企业是否提示消费者将剩余菜品打包,并提供打包服务;

8.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是否按照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送餐,并使用环保、可降解包装;

9.《合肥市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服务规范》(合商商贸〔2021〕39号)执行情况;

10.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监督检查,可采用重点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单位联合检查,其中每半年联合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部门专项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应督促餐饮企业立即纠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三、投诉举报受理

(一)餐饮浪费投诉、举报电话为:市长热线12345。

(二)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接到餐饮浪费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受理、调查处置,并反馈处理结果。

四、奖惩

(一)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合肥市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服务规范》(合商商贸〔2021〕39号)等有关规定,根据餐饮企业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情况作出奖惩决定。奖励措施为通报表扬等;惩戒措施分别为约谈、处罚等。

(二)餐饮企业能够认真执行《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合肥市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服务规范》(合商商贸〔2021〕39号)等有关规定,检查中没有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通报表扬等奖励。

(三)餐饮企业没有认真执行《合肥市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服务规范》(合商商贸〔2021〕39号)有关规定,检查中发现一次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检查中发现二次违反有关规定的,约谈企业负责人;检查中发现违反《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

文明办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8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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