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根据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要求,为配合做好此项工作,打造我市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找准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精准施策、强力推进;坚持便民高效,以群众需求为着力点,优化工作流程,转变服务作风;坚持协同共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做好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证明事项材料互联互通,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二、工作目标
实施证明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通过告知承诺制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来回跑等问题。
三、工作范围
按照《大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中确定的我局的事项实施。(详见附件1)
四、适用对象
对办理证明事项的申请人开展告知承诺。以下情况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
2.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不实承诺的。
五、工作内容
(一)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市局审批办制作告知承诺书模板,模板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证明事项告知内容;申请人承诺内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并附在行政许可案卷中。代为承诺的,受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应当签名和盖章。公示告知承诺示范文本由审批部门在服务大厅和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
(二)规范工作流程。市局审批办及相关事中事后监管部门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告知承诺工作: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可委托中介机构也可委托自然人办理事项,但必须有特别授权,依法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办理的事项除外。申请人可网上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市审批办收到材料后应当出具该事项业务受理单。
市局审批办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信用信息,决定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不符合告知承诺的,出具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2.审查。当面申请的,应当即时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提出办理意见,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法定时限办理。
3.网站公示。受理的事项应当在网站进行公示,签署的承诺书在“信用大连”网站公示(自然人承诺书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社会公众的举报及时受理并核查。
4.事中事后核查。市局审批办、机关相关事中监管处室以及事后监管的单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对申请人承诺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需要现场核查的,可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或采取其他核查措施。
5.惩戒。对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若没有造成后果的,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若造成后果的或逾期拒不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决定。
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应将申请人承诺不实信息及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即时推送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入其公共信用档案,在全市范围内限制其通过承诺制办理行政事项。受托人明知是不实承诺,仍代为承诺的,予以失信惩戒。
6.严格履职。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对受理的证明材料应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局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统一汇总报至市营商局;对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破坏营商环境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任务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导和督促工作;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模板材料的法制审核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办。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并通过局机关网站和大厅窗口对外进行公示;决定是否对申请人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实施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处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办做好行政审批事中监管工作;及时将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信用信息录入信用大连等网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属地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的开展事后监管。
(四)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本次工作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均为市级行政职权,各区市县根据市局制定的格式文本及工作流程对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解释答疑;按照属地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告知承诺制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相关处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推进落实。
(二)做好工作衔接。市农业农村局对照政务服务综合平台办事服务事项,检查校对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使二者在证明材料名称、行政层级和事项类型等内容上相同;在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上“材料名称”栏标注“实行承诺制”字样,并重新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等,做好与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制度和措施间的相互衔接工作。
(三)加强沟通联系。为进一步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系,请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工作联络,并将联络人的姓名、单位及职务、办公电话、手机于6月18日前报至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处邮箱(dlsnyncj_fgc@163.com)。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大农发〔2019〕421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王冬雪;电话:83609110。
附件:1.大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农业部分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大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农业部分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事项类型
受理部门
事中监管部门
事后监管部门
19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办
市局畜牧与防疫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属地农业部门
20
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办
市局畜牧与防疫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属地农业部门
21
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办
市局畜牧与防疫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属地农业部门
22
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办
市局畜牧与防疫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属地农业部门
23
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办
市局畜牧与防疫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属地农业部门
24
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办
市局畜牧与防疫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属地农业部门
25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
行政许可
该证明事项我局已经取消
附件2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审批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二、证明事项告知内容
市农业农村局就“单一饲料生产许可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有关事项的名称,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1.根据设定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2)企业承诺书;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厂区平面布局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6)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7)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8)产品标准;
(9)环保证明;
(10)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产品的提交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11)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提交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
(12)申请生产新饲料的提交与生产新饲料有关的材料;
(13)新饲料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应当提供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14)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农业农村局审批办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可勾选)、第11项(可勾选)、第12项、第13项、第14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提交。
①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产品的提交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可勾选);
②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提交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可勾选)。
(二)设定证明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67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附件5,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三)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
1.是 2.否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承诺内容:详见申请人承诺部分。
承诺期限:与许可有效期限一致。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二、证明事项告知内容
市农业农村局就“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有关事项的名称,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1.根据设定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2)企业承诺书;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厂区平面布局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6)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7)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8)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9)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10)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农业农村局审批办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可勾选)、第9项(可勾选)、第10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提交。
①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可勾选);
②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可勾选)。
(二)设定证明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67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附件4,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三)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
1.是 2.否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承诺内容:详见申请人承诺部分。
承诺期限:与许可有效期限一致。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二、证明事项告知内容
市农业农村局就“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有关事项的名称,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1.根据设定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2)企业承诺书;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厂区平面布局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6)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7)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8)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9)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10)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农业农村局审批办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可勾选)、第9项(可勾选)、第10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提交。
①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可勾选);
②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可勾选)。
(二)设定证明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67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附件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三)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
1.是 2.否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承诺内容:详见申请人承诺部分。
承诺期限:与许可有效期限一致。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