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2.3 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3.1.2 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响应启动
3.2.3 现场处置
3.2.4 响应措施
3.2.5 社会动员
3.2.6 应急终止
3.3 后期处置
3.3.1 损害评估
3.3.2 事件调查
3.3.3 善后处置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交通保障
4.5 通信保障
4.6 技术保障
4.7 保险制度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7.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7.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7.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7.2 省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7.2.1 污染处置组
7.2.2 专家咨询组
7.2.3 应急监测组
7.2.4 医学救援组
7.2.5 应急保障组
7.2.6 新闻宣传组
7.2.7 社会稳定组
7.2.8 综合协调组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铁投集团,民航中南管理局、广东保监局,省地震局、气象局,广东海事局,广铁集团公司,省武警总队等单位负责人。
(1)省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省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做好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的调拨供应工作;开展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巡查,必要时,依法定程序采取价格应急干预措施。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省级医药储备应急调度,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
(4)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省监察厅:负责参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查明事件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储备基本生活物资;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受灾群众生活救济;协助灾后恢复重建。
(7)省司法厅: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纳入公民普法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8)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牵头协调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实施重大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
(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地方编制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参与因公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2)省水利厅: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13)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14)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15)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参与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海洋污染应急处置;海洋环境污染应急调查和监测;重特大渔业突发事件调查和监测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16)省商务厅:承担重要生产资料流通、重要消费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有关工作。
(17)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18)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配合省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协调我省新闻媒体机构,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涉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分析研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
(19)省质监局: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20)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依法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1)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
(22)省铁投集团: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保障;因突发环境事件损毁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和有关设备的修复管理。
(23)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航空运输保障。
(24)广东保监局:负责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依法监督保险公司提高与事件相关的理赔效率。
(25)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26)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7)广东海事局:负责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28)广铁集团公司: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铁路运输保障。
(29)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省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等。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省指挥部;根据省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鼓励相邻、相近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4 专家组
省环境保护部门成立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监察,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3.1.2 预警
3.1.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1.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1.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1.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2.2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涉及跨省行政区域、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3)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3 现场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监测、危险源监控、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疏散群众,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3.2.4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地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3.2.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2.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2.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2.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2.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3.2.4.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2.5 社会动员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6 应急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3.3.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3.3.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3.4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省、市、县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省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4.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4.5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4.6 技术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4.7 保险制度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6.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粤府办〔2012〕97号)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7.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7.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7.2 省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省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7.2.1 污染处置组
(1)组成: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广东海事局,省武警总队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7.2.2 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领域专家参与。
(2)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7.2.3 应急监测组
(1)组成: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气象局、广东海事局,省武警总队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7.2.4 医学救援组
(1)组成: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7.2.5 应急保障组
(1)组成: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铁投集团,民航中南管理局,广铁集团公司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2.6 新闻宣传组
(1)组成: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2.7 社会稳定组
(1)组成: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2.8 综合协调组
(1)组成: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环境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