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0年版)进行修订。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3.1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3.2 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3.3 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听从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1.4.4 依靠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4.5 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自治区安委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其主要职责:
2.1.1 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预防工作。
2.1.2 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2.1.3 协调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和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1.4 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 指挥机构组成
指 挥 长:自治区分管副主席
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自治区安监局局长、安委会副主任
内蒙古军区副司令员
武警内蒙古总队总队长
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总队长
组成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监察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公安厅、人社厅、民政厅、教育厅、文化厅、卫计委、商务厅、环保厅、国资委、安监局、外事办、质监局、食药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旅发委,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总工会、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应急救援总队)、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公司、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日报社。
2.3 办事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协调指挥办事机构,承担应急综合协调的相关具体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2.3.1 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3.2 在自治区安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授权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3.3 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2.3.4 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全区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分析预测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及预防,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3.5 组织起草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与实施全区安全生产应急宣教工作。
2.3.6 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2.3.7 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2.3.8 负责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3.9 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3.10 负责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3.11 承担自治区安委会日常事务,办理自治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组成单位及职责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自治区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其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4.1 相关部门职责
(1)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自治区所属各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等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所属各新闻单位进行全社会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协助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负责联络自治区其他领导;
2)协助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
3)在应急救援中,协调各盟市应急办与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急需解决的问题。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把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
2)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有关项目的审查、审批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3)参与能源产业有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4)自治区经信委
1)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救援工作,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
2)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
3)负责组织协调工业网络信息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协调全区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承担全区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自治区监察厅
1)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
3)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对抢险救援工作中渎职、赎职行为进行行政追究。
(6)自治区财政厅
1)负责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办公经费;
2)负责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办公及活动经费;
3)负责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经费;
4)负责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5)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物质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自治区住建厅
1)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2)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
2)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状态下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和功能,保障突发事故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
4)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线路规则和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
5)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1)为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
2)组织专家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
(10)自治区农牧业厅
负责组织协调农牧渔业、农机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1)自治区水利厅
1)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2)负责组织力量对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利工程事故实施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12)自治区林业厅
1)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2)负责组织协调林木采伐和运输、林产品加工、林产化工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3)自治区公安厅
1)负责事故地区交通管制、现场保卫、人群疏散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3)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对事故现场失踪人员的搜救;
5)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交警系统道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灭火救援应急预案》。
(14)自治区人社厅
负责全区工伤保险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
(15)自治区民政厅
1)负责配合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2)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助款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6)自治区教育厅
1)负责督促发生事故的教育机构和学校启动应急预案;
2)负责指导学校和基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师生员工的疏散、抢救,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的学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17)自治区文化厅
1)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大型文化娱乐活动以及人群密集的文化娱乐场所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督促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和文艺演出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
(18)自治区卫计委
1)结合自治区地域特点,合理确定有关医疗单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中心(应选骨伤科、烧伤科、食物中毒及有害气体中毒抢救力量较强的医疗单位),并做好医疗救护中心的建设;
2)负责检查、督促各地120急救中心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车辆、器材储备;
3)在应急救援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抢险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药品和器械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组织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组织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核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9)自治区商务厅
1)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2)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在境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的,负责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20)自治区环保厅
1)为各类事故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
2)负责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
3)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实施。负责监督事故单位对因事故形成的污染物质进行处置。
(21)自治区国资委
1)参与中央和自治区出资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指导、检查、督促中央、自治区出资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22)自治区安监局
1)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2)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3)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救援工作;
4)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审查、备案和管理;
5)负责和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6)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冶金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
(23)自治区外事办
1)协调处理自治区境内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涉外事宜;
2)协助解决境外媒体等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外事项的关注,与有关部门拟定对外口径,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接待;
3)协助有关部门向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24)自治区质监局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
2)为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5)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广播电视宣传;
2)按照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26)自治区体育局
1)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等人群密集场所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督促公共体育设施重点单位和体育竞赛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
(27)自治区旅发委
1)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28)自治区气象局
1)提供自治区境内强雷区分布区域,为各级政府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供防雷资料;
2)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等气象资料;
3)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29)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1)建立应急救援通信系统维护机制,保障应急情况下电讯系统设施、设备完好;
2)明确应急期间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各方面通讯方式,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救援系统通讯畅通无阻;
3)负责组织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援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0)自治区总工会
1)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2)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3)参与指挥和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31)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
1)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西部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电力恢复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
(32)内蒙古日报社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
2)按照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33)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
1)明确部队有关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事故救援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事故救援的训练科目,组织和训练演练,提高各类事故救援能力;
3)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4)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4.2 中央驻自治区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1)呼和浩特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公司
1)分别负责组织协调管区内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2)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
1)负责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
(3)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1)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东部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5)国家在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应急救援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驻自治区的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自治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应急机构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以及专业人员(专家)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设备、器材、物资、专业队伍清单应抄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5 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职责
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同级安委会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安委会办公室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具体协调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6 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7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7.1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
2.7.2 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8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人员、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3 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监测与预警
3.1.1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并作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3.1.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管辖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要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利用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实施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应立即按照规定向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演练。
3.1.3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旗县级以上政府或授权本级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1.4 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3.2.1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2 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等,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2.3 利用全区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风险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对于其他灾害、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告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2.4 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
3.2.5 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应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2.6 当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授权自治区安委会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自治区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7)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3.2.7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在事发后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力争20分钟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40分钟内书面报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逐级上报到自治区政府应急办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3.3.2 各地区、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3.3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自治区安委会领导及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报告;接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3.3.4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3.3.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3.3.6 在境外的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的,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处置。
3.3.7 自治区境内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自治区外事办(侨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3.3.8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1)I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属国务院安委会应急响应,自治区安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安委会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请求国务院安委会协调支援。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自治区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3)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自治区安委会实施救援。
4.1.1 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响应
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的,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自治区安委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指挥长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指挥长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自治区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由指挥长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报请指挥长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2 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进入Ⅱ级响应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1.3 盟市、旗县(市、区)政府的处置
进入Ⅱ级处置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2 指挥和协调
4.2.1 进入Ⅱ级应急响应后,自治区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指挥长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组织指挥协调。
当国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4.2.2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根据授权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2.3 有关部门接受指挥长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2.4 在自治区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4.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2.6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 紧急处置
4.3.1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4.3.2 超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盟市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自治区安委会领导机构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决定。
4.4 医疗卫生救助
4.4.1 自治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由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故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4.4.2 必要时,向卫生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援。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持。
4.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情况紧急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6 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 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组织动员全区相关社会力量。
4.7.2 生产安全事故出现紧急情况时,提请当地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4.7.3 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申请支援。
4.7.4 紧急情况下,因救灾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调集辖区内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事故救灾行动。
4.7.5 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委会申请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地质、水文资料。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4.9 信息发布
4.9.1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依照自治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由相关政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主管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负责提供有关信息,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相关事宜。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外发布。
> 4.9.2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4.10.1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0.2 应急终止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自治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由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保险
5.2.1 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5.2.2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受理。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经验教训及改进
5.3.1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2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自治区政府应急办。
5.3.3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定期对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组织修订。
5.3.4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和专业信息数据库,尤其是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逐步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资源共享,并与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网,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1.2 通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通信保障与协调工作,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由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调度全区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6.1.3 盟市、旗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按照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
6.1.4 盟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或简报,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下设的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的任务,定期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
6.1.5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络方案。
6.2 应急资源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1)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自治区住建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调配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
(3)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充分依靠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应急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自治区安委会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和铁路等部门(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自治区卫计委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全面掌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2.5 物资保障
(1)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协调。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民政厅和商务厅负责协调跨盟市的救援物资调用。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原则,采取政府委托、企业运作、政府适当给予补贴的商业代储方式,逐步建立自治区本级救援物资储备。
(4)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事故易发、多发地区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2.6 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2.7 资金保障
(1)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教育
(1)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1)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培训课程。
6.4.3 演习
(1)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其中,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各自治区级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或演习。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将演练、演习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自治区安委会及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 监督检查与应急能力考评
6.5.1 监督检查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5.2 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全区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能力考评。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更新,或部门职责、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变化情况,或应急演练发现预案存在的问题,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沟通与协作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其他省(市、区)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邻近省(市、区)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7.3 其他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构成
指挥长:自治区分管副主席
副指挥长:自治区政府秘书长、自治区安监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
成员:根据事故种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资委、监察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公安厅、人社厅、民政厅、教育厅、文化厅、卫计委、商务厅、环保厅、外事办、质监局、政府新闻办、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旅发委,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总工会、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日报社。必要时请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负责同志参加。
指挥部下设五个现场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构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政府新闻办,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任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协调其他各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通讯畅通,负责文字资料和现场报告、组织宣传报道,及时上报事故抢险救援信息。
2.现场抢救组
现场抢救组构成:由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环保厅、气象局、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任务:勘察事故现场,组织力量施救。组织事故技术专家组研究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供现场抢救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所需各种资料、抢险器材和物资,调集专业抢险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构成:由自治区公安厅、武警部队、盟市公安局、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任务: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4.善后工作组
善后工作组构成:由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总工会,负有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职责的部门及有关保险公司负责人组成。
任务: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做好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构成:由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
任务: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的食宿安排、必要的办公用品设备及车辆提供等后勤服务。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所需的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