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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督促抓紧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完善等工作的通知(黔农通〔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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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0-27 16:57:56  来源: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2046
核心提示: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专项督导组于9月17日至21日对我省“水十条”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指出我省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等工作进展严重滞后,截止9月30日,全省仅有6县完成优化调整任务,还有64家养殖场未关闭或搬迁。省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此作出了批示,要求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顺利完成“水十条”关于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考核任务。
发布单位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黔农通〔2017〕22号
发布日期 2017-10-24 生效日期 2017-10-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qagri.gov.cn/xwzx/tzgg/201710/t20171026_2940190.html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环境保护局,贵安新区农水局、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畜牧产业)局、环境保护局:
 
  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专项督导组于9月17日至21日对我省“水十条”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指出我省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等工作进展严重滞后,截止9月30日,全省仅有6县完成优化调整任务,还有64家养殖场未关闭或搬迁。省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此作出了批示,要求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顺利完成“水十条”关于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考核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家专项督导组和省领导批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畜禽禁养区优化完善和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此项工作是纳入国家对我省“水十条”考核的重要工作,请各地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全省各级农牧、环保部门必须共同携手完成禁养区划定及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的目标任务。
 
  二、严格按照《环保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文件要求科学划定。各地环保、农牧部门在2013年以县域为单元开展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识别和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防治盲目扩大。禁养区方案必须明确划定范围边界拐点,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的分布图(要求四至边界清晰且闭合),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三、严格按照《省环境保护厅 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7〕93号)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各地必须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完善,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地必须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等工作。
 
  四、加强调度。定期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情况进行调度。调度数据应由各地农牧、环保部门共同审定后上报。2017年10月至12 月,实行半月调度制度,每月14日和28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 报送省农业委员会。同时,各地环保部门每月填报的“环保部‘水十条’调度系统”数据、“省环保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月统计”数据要与本调度上报数据相协调。
 
  五、认真总结。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系统梳理主要成效、工作措施、存在问题、建议与打算等,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农业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厅。
 
  六、落实责任。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地区,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领导、核减农牧和环保渠道的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同时,根据“水十条”考核要求及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联系人:
 
  省农业委员会  杨红文  张游宇
 
  电 话(传真)0851-85287055
 
  邮箱gzsxmzz@163.com
 
  省环境保护厅宋振立
 
  电 话(传真)0851-85571649
 
  邮箱10257090@qq.com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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