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28 10:39:59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4027
核心提示: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发布日期 2021-06-28 生效日期 2021-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2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doc.doc

   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4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2)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