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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宁夏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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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21 09:02:5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55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动履职担当,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38号)要求,开展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6-18 生效日期 2021-06-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动履职担当,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38号)要求,开展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夏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徐峰、吴昊。联系电话:0951-6986873、0951-6986829。传真:0951-6986893)

宁夏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动履职担当,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宁夏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扣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统筹各项监管任务,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案件,加快形成知法用法、依法监管和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组织实施

(一)成立宁夏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杨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登科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宁夏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处,负责具体工作。。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制定我区实施方案并督促抓好落实。督导各市、县(区)县辖区内粮食流通领域、地方储备粮、除中央储备粮和周转储备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原粮质量卫生以及安全生产、安全储粮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查处。按规定上报全我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总结报告。

(三)实施范围。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问题清单。要结合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群众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渠道反映的辖区内涉粮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认真排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对辖区内多发易发问题和企业,特别是对影响区域粮食安全、种粮农民获得感、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高度关注,建立快速执法通道,依法依规依职责进行严肃查处。

(二)明确执法重点。

1.收购环节。一是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是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是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是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2.储存环节。一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二是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3.销售出库环节。一是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二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4.运输环节。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行为。

5.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一是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是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是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是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是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是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是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是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是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6.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方面。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

(三)严查涉粮案件。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建立案件查办台账,强化对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送达与执行、结案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对辖区内重大涉粮案件,粮食和储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全力以赴开展调查工作。同时,要加大执法保障力度,配齐配全执法人员、设备以及必要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源,确保重大案件查处经得起历史检验。对影响国家或者区域粮食安全、性质恶劣的重大涉粮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自治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四)依规处罚追责。对查实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粮食经营者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通过相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发挥警示作用。要加大对重大涉粮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各市要,选择通报一批辖区内的重大典型案件,发挥预警教育作用,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坚持用身边的案件教育粮食经营者,及时梳理典型案例、新发案件,常态化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以案说德”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引为镜鉴,切实让粮食经营者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之念。在严厉惩治的同时,要从问题入手,抽丝剥茧,查找根源,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相关粮食经营者查漏补缺、建章立制,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实施阶段

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年6月至12月底。分4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2021年6月上旬前,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统一安排对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宣贯、解读;各级市、县(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县(区)确定1名联络员,6月14日前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汇总后报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

(二)具体实施。2021年6月中旬至2021年11月底,各地各市、县(区)结合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粮食收购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等,开展专项行动。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适时选择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导。

(三)总结验收。2021年11月底前各市、县(区)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汇总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1、2、3),同时上报专项行动总结。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各市、县(区)各市县专项行动情况和督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四)成果展示。2021年12月下旬前,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将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一批粮食流通领域典型案件,展示行动成果。期间,我区各地可视情况,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方式开展典型案件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由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落实。各市、县(区)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好专项行动,确保执法成效。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加强形势研判,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联络员名单格式见附件4,6月14日前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处)。各市、县(区)各市县要定期调度专项行动成效,逐级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二)完善执法机制。要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能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推动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将强化与宁夏垂管局之间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各市、县(区)各地要敢于较真碰硬,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粮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违纪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方法。要结合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新形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要求,立足职能,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队伍履职能力。加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用好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发挥随机检查震慑作用。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等级较高的地区和企业要加大关注和抽查力度,对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探索实施联合惩戒。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专项行动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及时宣传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回应专项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持续释放“大国粮仓”强监管信号。

(五)锻炼执法队伍。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把讲政治、业务强、敢担当的人才充实到执法队伍中。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氛围。通过专项行动,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公正廉洁、坚持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的执法队伍。

附件:   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zip

1.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处置情况汇总表

2.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处置情况统计表

3.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4.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联络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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