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粮食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粮食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营造守法诚信的粮食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5月31日
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粮食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粮食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营造守法诚信的粮食市场环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制定发布信用评价细则、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设区市和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引导辖区内粮食经营者积极参与申报,按时完成年度评价工作;开展评价结果综合应用。
第四条 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指标由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
(一)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共10项)
1.粮食收购信息备案、定期报告情况评价;
2.政策性粮食收储活动检查评价;
3.自营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
4.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活动检查评价;
5.粮食质量管理检查评价;
6.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评价;
7.粮食库存检查评价;
8.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9.执行特定情形下的粮食库存量情况检查评价;
10.依据法律、法规实施执法检查后对粮食经营者经营行为和履行义务等情况的其他检查评价。
(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
反映粮食经营者对粮食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配合程度。
第六条 根据粮食经营者不同类型,评价指标分别按照收储类、加工类、销售类设定评估标准(具体评估标准见附件1-3)。
第七条 对纳入守法诚信评价范围的粮食经营者先设定基准分值,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进行考评。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分值为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分值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分值之和。
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分值是指粮食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某个单项检查时,发现粮食经营者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本办法对其进行扣分处理后所得分值,通过全省粮食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评价年度内监督检查记录信息形成分值,与粮食经营者申报材料审核比对后评定。
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分值是指粮食经营者对粮食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询问(调查)、现场检查等监督检查活动采取不予配合、拖延、阻碍等方式加以拒绝而扣减的分值。由粮食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记录执法过程,并根据评价年度内粮食经营者对开展监督检查的配合程度评定。
第八条 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A、AA、AAA)、B、C、D四级。
(一)A(A、AA、AAA)级,表示守法诚信优秀,评价指标分值90分以上;A级粮食经营者在获得称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升级为AA级;AA级粮食经营者在获得称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升级为AAA级。
(二)B级,表示守法诚信良好,评价指标分值75分以上,不满90分。
(三)C级,表示守法诚信一般,评价指标分值60分以上,不满75分。
(四)D级,表示守法诚信较差。评价指标分值60分以下。
第九条 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粮食经营者申报,县(市、区)、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初评、公示、审定、发证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报。粮食企业按要求参加申报,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申报。粮食经营者参加守法诚信评价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全省粮食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和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自评表)。粮食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不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向所在地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守法诚信等级的粮食经营者须企业信息库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二)初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粮食经营者的守法诚信等级初评。
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本级市属企业申报的,由本机关参照县(市、区)初评办法实施。
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全面审核并初步评定等级。
(三)公示。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初评结果在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拟定为C级以上等级的,申报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粮食经营者初评结果提出异议,并由初评机关负责牵头调查核实,确定处理意见。
(四)审定。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D级守法诚信等级的确定;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C级(含)以上守法诚信等级的确定。
设区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机构,分别负责对辖区内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的综合审核。
设区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综合审核无异议的,按照初评结果确定粮食经营者的守法诚信等级;对有异议的,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核实后,重新确定其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本局政务网站或其他方式对全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定结果进行公告。设区市和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本机关政务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级评定结果。
(五)发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A(A、AA、AAA)级守法诚信等级证书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制,设区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守法诚信等级证书发放。
第十条 粮食经营者在评价年度内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其守法诚信等级应直接确定为D级。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价一次,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粮食经营者发生失信或违法行为的,由守法诚信等级初始确定机关取消其等级,同时收回守法诚信等级证书,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次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检查信息,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企业进行一次评估,年底结合本年度检查记录对企业的守法诚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粮食经营者的守法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中,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对不同守法诚信等级的粮食经营者,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一)对守法诚信等级为A的粮食经营者,采取信任监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应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二)对守法诚信等级为B的粮食经营者,采取一般监管,除按照前款规定外,应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三)对守法诚信等级为C的粮食经营者,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经常性检查。
(四)对守法诚信等级为D的粮食经营者,采取定期、随机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守法诚信等级作为粮食经营者参与政策性粮食业务委托、申报优质粮食工程以及其它政策扶持、金融支持、评优评先等守法情况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守法诚信评价记录管理电子化。
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结果提供给当地政府社会信用管理机构,实现信息共享,扩大守法诚信评价结果的运用范围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应将辖区内粮食经营者上年度的诚信评价等级作为本年度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并参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相关行业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利用全省粮食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评价工作,实现对评价工作全过程记录留痕,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粮食经营者对其守法诚信评价情况的查询,发现评价结果有误的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引导粮食经营者树立并强化守法诚信经营的理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苏粮检〔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