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 | 复合配料的标示要求及示例

原创 | 复合配料的标示要求及示例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9 17:08:5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5939
核心提示:食品的标签标示一直是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关注的热点,其中配料表中复合配料的标示因情况较为复杂而备受关注。食品伙伴网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以及《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中对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要求进行了梳理整合,并列举部分示例,供大家参考。
       食品的标签标示一直是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关注的热点,其中配料表中复合配料的标示因情况较为复杂而备受关注。食品伙伴网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以及《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中对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要求进行了梳理整合,并列举部分示例,供大家参考。

1.什么是复合配料

根据GB 7718的要求,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配料属于复合配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

2.复合配料的标注要求及示例

(1)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示例见图1。

(2)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示例见图2。

(3)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示例见图2。

(4)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示例见图3。

(5)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示例见图4。
(6)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按照上述要求标示(示例见图5);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示例见图6)。
(7)多级复合配料的标示:GB 7718应用指南中指出,复合配料展开一层标示即可。复合配料中含有的复合配料,企业可自愿标示。如果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的含量超过25%且无国家标准、行业标注或地方标准,建议展开该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示例见图7。

3.配料表中可能为复合配料的其他情况

(1)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如果配料表中标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者“食用香精香料”,有可能为多种香精或香料。

(2)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如果配料表中标注有“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有可能为多种香辛料。

(3)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

如果配料中标注有“蜜饯”、“果脯”,有可能为多种果脯或蜜饯。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