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管局,省局行政审批局,省特检院,省特种设备协会:
为进一步优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服务,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不断强化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关于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
监管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服务,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不断强化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目标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服务,进一步推进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全省承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业务的机关(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依法履行监管职能水平,强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完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构建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监管模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
三、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和省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承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业务的机关(部门)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五、受理审批
审批机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从受理、现场鉴定评审、审查、决定等环节严格控制许可工作质量,坚决杜绝超范围许可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
(一)推进“跨省通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推进“跨省通办”工作精神,按照省局《关于推进“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函〔2021〕119号)要求,丰富办事渠道,加快推行全程网上办理,规范审批标准,积极推行“省内通办”“全市通办”“跨县区办”,提升服务效能。
(二)规范申请受理。审批机关(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8号公告有关要求,简化审批流程和申请资料,依法进行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三)强化评审把关。鉴定评审机构要根据审批机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验证,对受委托的评审事项负责。及时向审批机关(部门)提交评审报告,确保评审报告及结论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申请单位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包括终止评审、向审批机关(部门)报告等)。
(四)严格审查决定。审批机关(部门)要对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满足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条件的单位要依据换证单位的申请作出免于鉴定评审换证决定。
(五)强化规范管理。审批机关(部门)要健全并落实内部责任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许可受理、审批符合法定要求。鉴定评审机构要健全制度加强管理,规范评审活动,保证评审质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审批机关(部门)和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统筹做好对全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
六、加强监管
(一)事中监管
1.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须派员或委托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对同级审批机关(部门)准予许可决定作出前的现场鉴定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2.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审批机关(部门)准予许可决定作出前,对申请单位进行监督抽查,重点对申请单位的许可条件进行现场确认和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是否合法有效进行确认等,具体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详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
(二)事后监管
1.证后监督检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持证单位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包括持证单位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等。具体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见附件2、3、4。
2.检查重点对象:(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4)有投诉举报和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5)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除重点检查对象外,对其他取得许可(核准)资质的单位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检查。
3.强化监督检验。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开展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对持证单位保持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审批机关(部门)。
(三)整改处理
1.落实问题整改。被检查单位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除能立即整改外,被检查单位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间按时整改,向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材料。整改结果需经检查单位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现场确认和书面确认。
2.加大退出力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持证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采取自我声明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单位,如发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审批机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撤销证书决定。
3.及时公开信息。各级审批机关(部门)必须对许可后的单位信息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告,要将许可信息及时完整的通报同级监察机构。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将证后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对于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事故和涉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失信情况的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四)健全机制
1.完善投诉举报。畅通公众举报受理途径,鼓励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对有关单位在实施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深化协同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加强与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单位的相互联动、信息互通和资源同享,不断增强监管合力。
3.强化问题惩戒。监管中发现审批机关(部门)不按规定开展许可工作,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存在重大缺陷或漏项、故意隐瞒关键问题等情况,一经查实,对相关的审批机关(部门)和评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对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提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充装单位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特种设备法制氛围。
(三)加大人员培训。持续加强对特种设备行政审批人员、鉴定评审人员、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增强服务意识,树牢“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附件1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监督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目 |
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 结果 |
资源条件 |
1 |
申请单位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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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公场所、仓库和厂房等工作场所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手续,与申请材料、鉴定评审确认地址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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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配备了生产场地、检验试验场地、充装场地及其它专用场地,与申请材料和鉴定评审确认的情况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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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配置了与申请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与申请材料和鉴定评审确认的情况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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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配置了与申请相适应的技术资料和法律法规,与申请材料和鉴定评审确认的情况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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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体系 |
6 |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聘用手续是否完备,与申请材料和鉴定评审机构确认的情况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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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质保体系文件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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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质保体系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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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能 |
9 |
许可条件(单位名称、地址更名及地址搬迁、制造或者充装地址注销、许可级别改变等)发生变化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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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评审情况 |
10 |
申请单位是否按照许可规则的规定进行试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试检验、试充装,需要型式试验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型式试验,需要监督检验的是否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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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鉴定评审组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评审工作,是否存在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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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鉴定评审组是否按照评审备忘录确定的方式(书面确认或现场确认)对申请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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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记录(包括未在“检查项目、内容”栏目中列出的其他项目及其问题): 受检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
注: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项目。
附件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检查 项目 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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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抽查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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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抽查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档案是否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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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抽查设计图样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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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抽查产品生产过程资料是否保存完整,特种设备出厂是否附有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是否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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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抽查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资料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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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是否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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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抽查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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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检查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产权、生产场地等变更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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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记录(包括未在“检查项目、内容”栏目中列出的其他项目及其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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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
附件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目 |
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许可 资格 |
1 |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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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超范围检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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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 人员 |
3 |
现场检验检测人员是否有有效证件,是否在本单位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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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 全管理 |
4 |
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质量记录等是否齐全,是否有效实施运行,且处于受控状态;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持续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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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条件 |
5 |
是否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检测试验手段;要求检定的仪器设备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检验检测人员是否会正确操作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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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 工作要求 |
6 |
检验检测工作是否能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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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检验检测报告内容是否齐全,人员签字符合体系规定,盖章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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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是否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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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检验检测过程中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吃拿卡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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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记录(包括未在“检查项目、内容”栏目中列出的其他项目及其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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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
附件4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目 |
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许可 资格 |
1 |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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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超范围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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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人员 |
3 |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有有效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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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 全管理 |
4 |
是否有充装活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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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条件 |
5 |
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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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气 瓶要求 |
6 |
抽查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办理使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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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抽查已充气气瓶上标志、漆色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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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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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记录(包括未在“检查项目、内容”栏目中列出的其他项目及其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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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
抄送: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管委会。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