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在取消审批管理后要规范备案管理并优化服务。在省级统筹清单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请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认领“粮食收购备案”事项,做好实施清单编制及公开工作。尤其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帮助其尽快了解政策变化,指导其按规定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有关信息。
附件: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转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附件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10日
(联系人:熊绍锋 联系电话:83125852)
注:此翻印文件与原文件有同等效力,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