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423号)要求,省局决定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标
以排查消除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为目标,集中时间对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三个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巡查,整改、取缔不合格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严查、严防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核查、规范网上发证行为和信息录入,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化水平。推进签订和履行规范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维护生鲜乳购销市场秩序。
二、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2021年6月至7月中旬:县级畜牧部门开展自查、整改。
2021年7月20日前:县级畜牧部门向市级畜牧部门报告自查情况总结。
2021年7月下旬至9月上旬:市级畜牧部门开展抽查。
2021年9月15日前:市级畜牧部门向省畜牧局报告专项整治情况总结。
2021年10月31日前:省畜牧局组织开展重点督查。采取现场检查、入户(场、站)调查等形式,对部分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2021年11月20日前:省畜牧局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报告专项整治情况。
三、专项整治重点
(一)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许可及监管情况
1.奶畜养殖场备案管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运输车准运证明发放、换证和吊销等情况;
2.收购站和运输车注销、关停并转情况;
3.奶畜养殖场、收购站、运输车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情况,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情况;
4.生鲜乳收购秩序监管及查处情况。
(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信息化应用情况
1.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部署和执行情况;
2.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运行情况,重点是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审核情况;
3.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在线出证情况,信息及时更新情况;
4.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可追溯情况。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监管情况
1.婴幼儿乳粉奶源奶站建档备案情况;
2.婴幼儿乳粉奶源监测及记录情况;
3.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奶站生鲜乳交售情况。
(四)奶畜散养户监管情况
1.奶畜散养户登记和巡查情况。
2.奶畜散养户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3.奶畜散养户生鲜乳违法添加及处置情况。
4.奶畜散养户生鲜乳交售和流向情况。
(五)生鲜乳购销秩序情况
1.不规范签订和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情况,以及不凭借购销合同收购生鲜乳情况。
2.生鲜乳收购站监督管理系统中生鲜乳购销合同的备案情况,信息及时更新情况。
3.生鲜乳购销合同第三方见证等制度推进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抓好专项整治行动。市(州)、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要提高对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结合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规范年行动,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细化具体措施和任务分工,切实消除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
(二)抓好自查和抽查。各市级畜牧主管部门要组织所辖县(市、区)开展自查,并进行抽查。各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对照整治重点任务逐项开展摸排自查,分析情况,总结经验,找准问题,分析不足,提出措施,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各市级畜牧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将总结及附件1和附件2,于2021年9月15日前报送省畜牧局。
(三)加强部门联动。要根据监管需要对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动执法,必要时开展联合办案,加大对奶业全产业链各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研判会商等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发现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震慑力度。
(四)维护购销秩序。要推进生鲜乳购销合同备案工作,要督促购销双方规范签订并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建立惩戒机制,加强合同约束力;要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有针对性的约谈相关从业主体,督促落实乳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适时开展普法培训教育,提高奶业从业主体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意识。同时,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表
2.2021年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考核表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