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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牧医发〔202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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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12 11:28:58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浏览次数:175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确保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省畜牧业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吉林省2021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吉牧医发〔2021〕101号
发布日期 2021-06-11 生效日期 2021-06-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畜牧兽医科学研究院,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各有关畜禽养殖、屠宰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确保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省畜牧业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吉林省2021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联 系 人:省局兽医药政处  郝春秀

联系电话:0431-88906641

邮    箱:13009019431@163.com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

吉林省2021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3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312号),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15号)要求,切实提升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技术指导和普法宣传力度,严格落实实验室设立单位生物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二、目标任务

对全省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主要包括畜牧兽医系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海关、林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大型养殖企业(自检实验室)、动物诊疗机构、屠宰企业(自检实验室),特别是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我局批准从事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实验室。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强化实验室备案管理和生物安全监管,规范实验室运行能力,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查问题补短板强弱项,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的日常生物安全监管机制,确保全省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三、检查内容??

(一)实验室建设情况;

(二)实验室资质情况(审批或者备案);

(三)实验室管理制度情况;

(四)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情况;

(六)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情况;

(七)实验室活动开展情况(特别是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八)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三废”处理及记录档案情况;

(九)菌毒种使用与保藏情况;

(十)论文发表(近3年发表涉及非洲猪瘟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等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论文)。等等。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监督检查的范围。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实验室自查(6月20日前完成)。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对照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情况表(见附件1、2),逐条逐项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见附件4)报当地畜牧部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尽快整改到位。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畜牧兽医科学研究院于7月15日前将实验室自查报告报省局兽医药政处。

(二)全面检查(7月20日前完成)。各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方案,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市州,同时要与实验室设立单位签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书(见附件6)。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责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直至整改验收合格。省局将与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畜牧兽医科学研究院分别签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市州抽查(8月20日前完成)。各市(州)畜牧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县(市、区)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现场抽查,可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每个市(州)抽查数不少于辖区实验室总数的30%,要兼顾不同领域,其中,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当地依法依规查处。

(四)重点抽查(8月30日前完成)。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要结合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全省兽药生产企业相关实验室进行培训指导服务;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结合比对工作、流调、疫情监测等工作,开展系统实验室培训和技术指导。省局将适时对全省重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实地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高度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畜牧兽医行业关于“五化”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牧质发〔2021〕38 号)要求,切实将“五化”(清单化、图表化、手册化、模板化、机制化)工作法贯穿于实验室管理工作中,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省市县三级监管工作合力,确保全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广泛宣传培训。各地要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培训”的原则,采取线上、线下、纸媒、多媒体平台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深入实地调研、专题座谈开展培训指导,实现监管服务对象由“要我守法”到“我要守法”的转变,提高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责任和法律意识。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方案,落实落细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要留存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相关文件、表格、总结、责任书等痕迹化材料,做好农业农村部对我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实地抽检的准备工作。

(四)认真总结分析。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查找问题补齐短板,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措施,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请各市州畜牧主管部门于8月30日前将本地区检查工作报告及相关汇总表(附件3、5,加盖公章)电子版(PDF格式)报送省局兽医药政处。

附件:   1.2021年全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情况表

   2.2021年全省养殖、屠宰企业自检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情况表

   3.2021年全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汇总表

   4.XXX实验室2021年生物安全自查报告提纲

   5.XXX市(州)/县(市)2021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报告提纲

   6.吉林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书

(全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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