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1 15:08:11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89
核心提示: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55号),进一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和整体效应,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市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沪府规〔2021〕5号)。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55号),进一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和整体效应,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市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沪府规〔2021〕5号)。
 
  一、《指导意见》的主要考虑
 
  一是建立“一业一证”改革行业清单管理制度。为规范各区“一业一证”改革行业名称和涉及的事项,明确全市建立统一的改革行业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各区根据全市统一目录确定本区改革行业目录。第一版目录为25个仅涉及地方事权的浦东新区试点行业,在此基础上,将梳理更多行业纳入目录,在全市范围开展改革。
 
  二是明确各区行业综合许可证制作颁发模式。为便于识别和管理,推动各区颁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跨区域互认通用,明确行业综合许可证采用全市统一的样式,由各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制作,加盖“上海市××区行业综合许可专用章”。
 
  三是健全完善行业综合许可的救济机制。为保障“一业一证”改革顺利推进,《指导意见》明确行业综合许可证不改变现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法律效力和法律关系,因实施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由相关审批部门承担责任。同时,要求办理机构将具体审批部门和相应救济方式告知市场主体。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从总体要求、改革任务、改革保障、组织实施等4个方面,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
 
  在总体要求方面,强调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为主线,以深入推进“一网通办”改革为抓手,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和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审批管理服务从“以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主要分三个阶段稳步推进:一是从5月1日起,各区在25个仅涉及地方事权的浦东新区试点行业中,选取部分行业开展改革;二是从10月1日起,各区对25个行业全面开展改革;三是在此基础上,梳理更多行业在全市范围开展改革,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在改革任务方面,明确推广实施“六个一”改革举措:一是再造行业准入条件,实现“一次告知”,将必须具备的许可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二是再造审批申报方式,实现“一表申请”,将多张申请表归并为一张申请表,推动实现智慧填表;三是再造收件受理模式,实现“一口受理”,线上开设“一业一证”专栏,线下设置“一业一证”专窗,推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四是再造许可审查程序,实现“一网办理”,简化各部门内部流转、报批程序,实施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五是再造行业准入证件,实现“一证准营”,各区颁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在全市范围互认通用,市场主体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六是再造行业管理架构,实现“一体管理”,建立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审批监管服务机制。
 
  在改革保障方面,明确5项要求:一是实施改革行业清单管理,全市建立统一的“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二是制定审批监管制度规范,包括“一业一证”改革实施细则,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审批流程规定,以及行业综合监管细则等;三是推进系统建设数据共享,建设并迭代升级“一业一证”网上申办系统,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对行业综合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四是强化审批监管协同联动,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和监管执法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加强审批、服务、监管全流程各环节的衔接;五是加强改革实施法治保障,明确因实施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由相关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在组织实施方面,明确3项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改革推进机制,强化改革督导和评估;二是加强推动落实,各区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市相关部门抓好业务指导、推动事权下放;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关切,主动引导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地区: 上海
 标签: 准入 指导意见 批复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82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