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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对鄂尔多斯市开展肉苁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批复 (内卫食药字〔202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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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07 09:27:0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2166
核心提示:你市《关于上报<鄂尔多斯市肉苁蓉(荒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鄂卫健字〔202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卫食药字〔2021〕176号
发布日期 2021-05-04 生效日期 2021-05-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市《关于上报<鄂尔多斯市肉苁蓉(荒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鄂卫健字〔202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肉苁蓉等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开展肉苁蓉(荒漠)食药物质管理试点。请认真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解读文件和自治区工作方案的要求,“在摸清本地区对试点物质的风险监测能力和掌握试点物质监测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制定肉苁蓉食品安全风险专项检测工作方案;“按照试点物质在当地的传统食用方法”确定具体食用形式。
 
  二、请依照法定职责,认真落实食药物质试点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将异常病例监测作为重点,组织做好辖区内试点物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为开展后续风险评估、完善相关管理政策和标准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三、食药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中涉及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内容,请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
 
  2021年4月20日
 
  抄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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