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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清府办〔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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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06 15:46:05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64
核心提示:《清远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2021年修订)》经七届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工作方案》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安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反映。
发布单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清府办〔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04-30 生效日期 2021-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04-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现清远市活禽经营限制区图
相关法规解读:清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解读《清远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2021年修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2021年修订)》经七届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工作方案》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安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5〕115号)同时废止。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清远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2021年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家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人感染H7N9、H5N6等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禽类疫病防控,保障家禽肉品质量安全,强化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等法规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11号)的部署和要求,2015年《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5〕115号)部署开展家禽“生鲜上市”工作。在2015年试点的基础上,2018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清远市在清城、清新主城区全面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修订)》(清府办函〔2018〕15号),规定从2018年3月20日起,清城、清新主城区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全面禁止活禽经营。通过实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有效改善了市场环境卫生,有力促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的要求和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巩固实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在全市巩固和推广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稳步建立布局合理、竞争适度、方便高效、环保卫生、安全放心的家禽业屠宰、流通和经营模式,有效降低外环境禽流感病毒阳性率,降低人感染禽流感发病风险。
 
  (二)工作任务。巩固在清城清新主城区全面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成果,在现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继续全面实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现活禽经营限制区范围为:东至清城区北江四桥、清晖中路;南至清城区清远大道中;西至清城区广清大道部分、清远大桥、江北路、清新区环城西路;北至清新区环城路、清城区附城大道(详见附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清城区、清新区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区的活禽经营限制区范围,适时在其他县(市)的人口密集区推广实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合理划定活禽经营限制区。各地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原则,根据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对疫情的监测预警情况,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情况、确定本地区活禽经营限制区具体范围,并逐步扩大。原则上活禽经营限制区应当包括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的规定,确定在新划定的活禽经营限制区内是否设置活禽零售市场,并严格控制活禽经营限制区内活禽零售市场数量和准入条件。
 
  (二)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家禽屠宰厂(场)。各地要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原则,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居民家禽消费量、家禽产业规模、交通条件、生态环境等因素,抓紧制定家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科学确定家禽屠宰厂(场)的数量、选址和规模,保持适宜的家禽屠宰能力,确保满足居民生鲜家禽产品消费需求。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现有屠宰厂(场)、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进行升级改造和资源整合,并统筹做好新建家禽屠宰厂(场)的规划布局和规范建设,避免重复建设。鼓励屠宰企业按要求开展“代宰”业务。
 
  (三)推进生鲜家禽产品冷链配送。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引入竞争机制等方式,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肉品经销商、运输企业参与冷链配送业务。要积极扶持、帮助家禽产品经营者进一步改善生鲜家禽产品经营环境,大力促进屠宰企业与销售市场对接,鼓励建立生鲜家禽产品集散批发市场。要引导和支持企业使用各种新型冷链物流装备与技术,完善产地预冷、保鲜运输、保鲜加工等设施,解决冷链物流运输与生鲜家禽产品销售环节的无缝衔接问题,逐步提升生鲜家禽产品的市场份额。要加强生鲜家禽产品在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温度监控和追溯体系建设,确保生鲜家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对暂时未建立家禽屠宰厂(场)的区域,可通过配送形式解决当地禽肉供应问题,鼓励相关企业扩大生鲜家禽产品配送的覆盖率。鼓励和支持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商贸流通企业等改造和建立适应现代流通和消费需求的生鲜家禽产品保鲜仓库。
 
  (四)加快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改造。各地要科学规划布局活禽经营市场,统筹推进活禽经营市场和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建设改造工作,努力提高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水平。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原有的活禽批发市场(包括代宰点)、经规划设置的活禽零售市场要严格按照《活禽市场建设指南》(DB44/T1463-2014)以及动物防疫、屠宰、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改造。同时,要做好活禽经营市场、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建设改造的验收工作。
 
  (五)强化监督执法。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和现有家禽屠宰厂(场)强化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屠宰检疫监督工作,督促家禽屠宰厂(场)、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落实家禽屠宰厂(场)、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的动物防疫责任,引导企业落实严格的检疫检验措施;要按规定对经检验(疫)并符合规程标准的家禽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家禽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加强对生鲜家禽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督促家禽经营者严格落实索票索证、台账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家禽产品来源合法和可追溯,加大对违规经营家禽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活禽经营市场落实“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当日活禽零存栏”措施(以下简称“1110”措施)的指导和监管执法。
 
  (六)加快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家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积极推进家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及粪污无害化的“五化”标准建设。推广标准化健康养殖、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产业化经营,提升家禽养殖生产水平,保障家禽产品生产供应。引导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组建或加入合作社,推进家禽养殖规模化、生态化。支持和鼓励养殖、加工、批发一体化的大型养殖企业兴建家禽屠宰厂(场),推进家禽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加快构建家禽全产业链。
 
  (七)加强禽流感疫情源头防控。活禽零售市场要坚决落实“1110”措施,活禽批发市场严格执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措施,从业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对出现人感染禽流感病例或活禽经营市场外环境、活禽检测出禽流感病毒情况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规定,立即关闭相关活禽经营市场,并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经检测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开放。各地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认真落实临时休市措施,并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好临时性休市的预案,对于发生多例病例或者在市场检出多份阳性标本时,果断采取临时性休市措施。
 
  (八)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家禽屠宰厂(场)对家禽屠宰活动和家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严格执行《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 44/004-2014),建立家禽收购、屠宰、加工、贮存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消毒、质量控制和溯源管理等制度。活禽经营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市场主办方要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严把进货质量关,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者落实“1110”措施。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集中代宰的生鲜家禽产品必须当天屠宰、当天上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家禽“生鲜上市”工作,对本地区推进该项工作负总责,要抓紧建立部门联动、分工明确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要将家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采取有力政策措施,完善家禽屠宰厂(场)规划建设所需项目环评、用地保障、资金筹措等条件,确保生鲜家禽产品供应。切实做好活禽经营从业人员转产转业工作,确保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活禽经营限制区内非法经营家禽的行为进行查处,规范经营行为。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家禽集中屠宰厂(场)设置工作,强化家禽集中屠宰环节监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家禽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加强生鲜家禽产品入市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活禽经营市场落实“1110”措施的监管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家禽经营市场规划和建设改造。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地划定活禽经营限制区,并做好疫情预防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配合做好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
 
  (三)加大扶持力度。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引导和扶持,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要结合活禽经营限制区范围、人口、消费量等因素,通过升级改造现有家禽屠宰厂(场)和批发市场代宰点、合理布局活禽销售点等切实可行措施,确保生鲜家禽产品有效供给。
 
  (四)加强督导检查和信息通报。市政府将派出督导组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检查督导中发现落实工作措施不力、进度迟缓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建立信息报送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应在每年12月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本地区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进一步加大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短信、微信等渠道,通过开展政策解读、试吃体验等形式多样活动,大力宣传生鲜家禽产品特点和禽流感防控知识,引导公众逐步转变活禽消费习惯,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发挥家禽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促进家禽产业健康发展。
 
  附件:现清远市活禽经营限制区图
 
  附件
 
  现清远市活禽经营限制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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