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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塑料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环规范〔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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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02 11:12:2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6442
核心提示:为规范我区再生塑料行业的规划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的再生综合利用,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塑料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桂环规范〔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3-30 生效日期 2021-03-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塑料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塑料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区再生塑料行业的规划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的再生综合利用,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该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作为我区再生塑料行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
 
  一、适用范围
 
  本环境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废塑料回收、破碎、热熔造粒等废塑料直接再生或改性再生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废塑料再生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符合所在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严格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应布置于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完善的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与周边居住区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根据环评文件合理确定,但生产车间与居住区距离不得小于100米;现有废塑料再生企业如在上述区域内,必须按照当地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限期搬迁。
 
  三、废塑料回收要求
 
  废塑料的回收应按原料树脂种类进行分类回收,并严格区分塑料来源和原用途。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含卤素废塑料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应与其他废塑料分开进行。不得进口废塑料作为生产原料。
 
  四、生产规模
 
  (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二)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五、工艺装备
 
  再生塑料项目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相关要求,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应采用自动化处理设备和设施。其中,破碎工序宜采用干法破碎技术,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清洗工序宜采用节水的机械清洗技术,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学清洗剂,宜采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无磷清洗剂;分选工序鼓励采用自动化分选设备。造粒设备应具有强制排气系统,并设置集气装置实现废气的集中处理。
 
  含卤素的废塑料宜采用低温工艺再生,不宜焚烧处理。
 
  六、污染防治
 
  (一)企业厂区管网建设应达到“雨污分流”要求,配套建设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废塑料预处理、再生利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厂区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处理后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经论证生活与生产废水可完全隔绝,且采取有效措施可以防止二者混排风险的,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可按一般生活污水管理,排放应满足产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
 
  (二)预处理、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配套集气装置收集,粉尘宜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有机废气宜采用活性碳吸附处理,活性碳定期更换,有更换记录,活性碳最长使用期不超过半年。经净化处理的废气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三)企业对收集的废塑料中的金属、橡胶、纤维、渣土、油脂、添加物等夹杂物,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企业不具备处理条件,应委托其他具有处理能力的企业处理,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碳、塑料挤出过滤网片为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严禁任意堆放或焚烧、填埋。
 
  原料、产品、本企业不能利用废塑料及其他废物应贮存在具有防雨、防风、防渗等功能的厂房或加盖雨棚的专门贮存场地内,不得露天堆放。
 
  (四)对于加工过程中噪音污染大的设备,必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企业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七、附则
 
  (一)对不符合本环境准入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废塑料再生项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本环境准入条件未及之处按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执行。
 
  (三)本环境准入条件涉及的相关标准发生变化,则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环境准入条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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