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自贸发〔2021〕58号)

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自贸发〔2021〕5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27 10:07:17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4995
核心提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改革开放重大举措,是党中央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入研究、统筹考虑、科学谋划作出的战略决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细化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高质量高标准实现2025年分阶段发展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商务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商务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商自贸发〔2021〕58号
发布日期 2021-04-26 生效日期 2021-04-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海南省人民政府:
 
  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改革开放重大举措,是党中央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入研究、统筹考虑、科学谋划作出的战略决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细化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高质量高标准实现2025年分阶段发展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物贸易方面
 
  1.在洋浦保税港区内先行试点经“一线”进出口原油和成品油,不实行企业资格和数量管理,进出“二线”按进出口规定管理。(责任单位: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能源局、海南省参加)
 
  2.在洋浦保税港区内先行试点经“一线”进口食糖不纳入关税配额总量管理,进出“二线”按现行规定管理。从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上述商品由海南省商务厅在年底前向商务部报备。(责任单位: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海南省参加)
 
  3.将海南省省内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下放海南省人民政府,经批准的保税油加注企业可在海南省省内为国际航行船舶及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责任单位:商务部牵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参加)
 
  4.在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区域,进入“一线”原则上取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由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做好统计监管的前提下自行管理,进入“二线”按现行进口规定管理。(责任单位:商务部牵头,海关总署参加)
 
  5.在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区域,进入“一线”取消机电进口许可管理措施,由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安全环保的前提下自行管理,进入“二线”按现行进口规定管理。(责任单位:商务部牵头,海关总署参加)
 
  6.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范围。(责任单位:商务部)
 
  7.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支持建立和发展全球和区域贸易网络,打造全球性或区域性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中心。(责任单位:商务部牵头,外汇局参加)
 
  8.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与货物贸易相关的产品、管理和服务业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试点。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认证机构,申请从事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项目的认证业务的,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其他领域的认证业务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9.提升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能力,完善重点敏感进出口商品监管,建立医院、市场、应急、消防、消费者投诉等产品伤害信息收集网络,对存在较高风险的进口商品进行预警和快速处置。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商品依据风险水平采取适当的合格评定方式,提高法定检验便利性。(责任单位: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海关监管模式创新,建立跨部门的植物隔离苗圃监管考核互认机制,优先开展中转基地动植物种质资源检疫准入和疫情监管工作,实施海关总署审批和授权海口海关审批的层级审批模式。(责任单位:海关总署牵头,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参加)
 
  11.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参与制定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地方标准及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12.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开展与开放市场环境相匹配的产业安全预警体系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商务部)
 
  13.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求,建立与自由贸易港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贸易调整援助机制,以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产业调整与竞争力提升。(责任单位:商务部牵头,财政部参加)
 
  二、服务贸易方面
 
  14.允许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除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外国机构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行政许可委托海南省商务厅实施并开展有效监管。(责任单位:商务部牵头,海南省参加)
 
  15.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技术进出口经营活动中不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扩大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范围。(责任单位:商务部)
 
  16.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国际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仲裁规则和标准体系。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国际文化艺术品拍卖中心,探索取消设立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探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且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可不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商务部牵头,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参加)
 
  18.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重点推进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促进机制、发展模式、监管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开放、便利举措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商务部)
 
  19.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积极发展数字贸易。支持建设好海南生态软件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集聚创新资源和企业。(责任单位:商务部、中央网信办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
 
  20.建立技术进出口安全管理部省合作快速响应通道,协助海南自由贸易港对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进出口进行科学管控,防范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商务部)
 
  2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服务业、旅游业等重点领域率先规范影响服务贸易自由便利的国内规制。(责任单位:商务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各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海南省参加)
 
  22.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办好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展会。(责任单位:海南省、商务部)
 
  23.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创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创新发展对外文化贸易。(责任单位:商务部牵头,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参加)
 
  24.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促进动漫游戏、电子竞技、影视制作、旅游演艺、创意设计、版权交易等重点文化服务贸易发展。(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牵头,中央宣传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参加)
 
  25.开展投资促进活动,推动有发展潜力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落户海南自由贸易港。(责任单位:商务部、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服务贸易国际合作模式。支持海南省市两级与外国建立地方政府间服务贸易国际合作机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举办各类服务贸易国际合作活动。(责任单位:商务部)
 
  27.以适当方式向已签署服务贸易合作备忘录国家推介海南自由贸易港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如旅行、运输、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和有关重点项目;在对外协商新签服务贸易国际合作协议时,积极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服务贸易发展需求。(责任单位:商务部)
 
  28.进一步完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责任单位:商务部牵头,人民银行、统计局、外汇局、海南省参加)
 
  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统筹下,认真落实好各项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支持、指导和帮助海南省开展各项工作。海南省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解,一级一级抓好落实,加快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严格遵守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风险防控,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上述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统计局 能源局
 
  林草局 外汇局
 
  2021年4月19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体系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0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