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珠市监规〔2021〕1号)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珠市监规〔202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15 10:12:58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06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开展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珠市监规〔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4-13 生效日期 2021-04-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04-12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附件:1.珠海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资质评审申请书
2.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3.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开展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改革审批方式,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水平;发挥连锁餐饮服务单位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主动性,促进经营主体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实施原则
 
    (一)创新高效。坚持解放思想、创新驱动,实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二)激发活力。压缩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活力。
 
    (三)信用约束。引入信用约束机制,公示失信行为,促使申请人自觉遵守法律规范。
 
    (四)加强监管。推动职能重心从着重审批转移到加强监管和提升服务,建立健全审批、监管相适应的许可和监督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象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在珠海具有8家或8家以上门店(含直营和加盟门店,下同),且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具体要做到:统一采购食品原料,统一经营管理规范,各门店经营项目、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相同或相似相近,总部应对每家加盟店派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培训考核。
 
    四、许可形式
 
    申请告知承诺制以自愿为原则,由连锁餐饮服务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人。经评审通过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在珠海市新开门店食品经营许可核发以及在珠海市经营的所有门店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适用告知承诺制。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各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后方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许可部门免于现场核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告知承诺制资质评审
 
    1.提交材料。连锁餐饮服务单位申请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应由连锁餐饮服务单位总部或总部授权委托人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1-8号,办公电话:0756-2287666)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见附件1);②公司基本情况介绍;③统一采购配送食品情况说明和配套规章制度;④统一经营管理规范情况说明和配套规章制度;⑤门店拟申报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⑥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示意图(有多种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的分别申报)。
 
    2.组织评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告知承诺制”评审工作,组成评审组,必要时选取1-2个门店进行现场评审,就申请人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作出书面评审意见(意见应明确申请单位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反馈给申请人并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示。
 
    (二)承诺制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申请人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承诺按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建设,符合许可条件后方开展相关食品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许可部门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由后续监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处理。
 
    1.书面告知。许可部门通过书面形式(见附件2)告知申请人资质条件和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虚假承诺的处理方式等。
 
    2.提交申请。申请人开展自查,如符合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申请事项已符合或者经过改造可以达到相关条件的,书面承诺(见附件3)按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建设、符合许可条件后方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提交相应申请资料。
 
    3.受理、审查和决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人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信用缺失或者限制、禁入的情形,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4.后续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相应市场主体获证后的后续监管工作。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要求,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进行综合判定,确定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处理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六、虚假承诺的处理
 
    后续监管中发现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承诺内容不符的,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限最长不超过20日
 
    (二)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作以下处理
 
    1.在本部门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珠海)等媒介上公示该市场主体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
 
    2.依法撤销已获得的许可。
 
    3.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本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含所有门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申请评审及申请食品经营许可、1年内累计被食品安全处罚3次以上(含3次)以及出现本地评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该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含所有门店)3年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原申请“告知承诺制”的统一采购配送食品情况、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及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重新申请“告知承诺制”资质评审,在尚未通过评审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八、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大宣传指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窗口、政务网站等公布“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包括审批适用范围、办理流程、许可要求、承诺书式样、法律责任等,有条件的还可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自发宣传。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信息报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相关规定,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审批事项存在的安全隐患高低和监管工作的需要,综合评定承诺事项的风险,风险程度高的应尽快完成后续核查监管工作。监管单位在发现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含所有门店)出现本通知“六、虚假承诺的处理”及“七、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工作指导。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科室要加强对各单位的指导,及时监督、检查、总结工作经验,收集掌握社会各方意见建议,积极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九、本告知承诺制自2021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