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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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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13 01:22:5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58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生产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我厅制定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办发〔2021〕40号
发布日期 2021-03-25 生效日期 2021-03-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生产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我厅制定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瘦肉精”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畜产品养殖环节、收购贩运环节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18号)要求,我厅决定即日起在全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行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瘦肉精”监管机制,强化监管责任落实,以全区肉牛肉羊养殖场(户)、贩运经营者和屠宰企业为重点,认真查找养殖环节、收购贩运环节、屠宰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全面强化各环节监管,依法从严惩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迅速开展全面排查。各级农业农村局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迅速组织对肉牛肉羊养殖场(户)、贩运经营者和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不留漏洞和死角。在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出栏保证制度及出栏检测等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核查养殖档案记录,严防虚假承诺和记录(检查表见附件4)。在收购贩运环节,重点检查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落实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情况,并动态掌握活畜购销渠道。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活畜交易场所,重点检查交易活畜有无检疫证明、收购贩运记录。在屠宰环节,重点检查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情况,严格核查相关档案记录,严防虚假记录。
 
    (二)开展专项监测。在养殖和屠宰环节排查过程中,要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由各市进行“瘦肉精”快速筛查(具体任务见附件1),牛羊饲料生产企业全覆盖按不同品种分别抽取1个样品由自治区兽药监察所检测,相关市可结合饲料年度监测计划进行抽样。在做好肉牛和肉羊问题排查的同时,各地要毫不放松抓好生猪“瘦肉精”监管,持续强化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落实好关键环节抽检把关等措施。
 
    (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在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发现“瘦肉精”违法问题的,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要紧盯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瘦肉精”问题线索,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瘦肉精”制售源头和问题产品销售链条,坚决打掉生产黑窝和地下销售网络。在屠宰检测中发现含“瘦肉精”并来自外省份的的活畜,要在取得确证结果后立即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我厅将在1个工作日内通报产地农业农村部门,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的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检查和取样检测,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发现监管人员存在为监管对象通风报信、在抽样检测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线索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坚决打掉“保护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瘦肉精”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自治区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附件2)。各市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于3月29日前将工作组负责人和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我厅畜牧与饲料处。各市农业农村局、各配合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支持,保证专项整治行动按时按质顺利完成。要把“瘦肉精”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衔接起来,将“瘦肉精”监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制定本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加大“瘦肉精”抽检力度。
 
    (二)加强督促督办。我厅将采取每周调度、情况通报、案件督办、现场核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市农业农村也要建立情况调度机制,因地制宜采取明察暗访、巡查检查等方式,确保各项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得到落实。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单位,必要时进行约谈督促。
 
    (三)抓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网络新媒体渠道,面向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的生产经营者,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普及法律法规要求,通报违法典型案例,引导树立守法经营意识。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
 
    (四)及时报送信息。请各市农业农村局每周一下午下班前将《“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每周调度表》(附件3)报送我厅畜牧与饲料处,第一次报送时间为3月29日,于6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同时报我厅畜牧与饲料处、厅兽医处和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五)联系方式。
 
    1.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与饲料处卢丽枝;
 
    电话:0771-5829768;
 
    邮箱:gxslb280023@163.com。
 
    2.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罗元杰;
 
    电话:0771-5829849;
 
    邮箱:dwfy321@126.com。
 
    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王荐婷;
 
    电话:0771-2182794;
 
    邮箱:gxnyjgc@163.com。
 
    附件:1.“瘦肉精”专项监测任务分配表
 
    2.“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
 
    3.“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每周调度表
 
    4. 广西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执法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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