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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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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07 09:43:20  来源:天津市“双万双服促发展”政策服务平台  浏览次数:1614
核心提示: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监督管理办法》的编制背景、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根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监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进行全流程监管。按照委生活垃圾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任务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我处会同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心、天津市城市管理研究中心编制《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监督管理办法》,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规范化指导。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四个环节的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办法》共5章14条。重点如下:
 
    一是分类标准。主要包括四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颜色和标识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居民区、办公区、公共场所等八类垃圾产生源。
 
    二是分类投放。按照《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因地制宜,明确了定点不限时投放、定时定点投放两种投放模式;确定了分类投放标准要求,细化了市、区、街/镇、村/居委会四级对分类投放的监督管理。
 
    三是分类收集、运输。明确了分类收集、运输标准及要求,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和设备,实行密闭化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由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负责分类运输,严格实行分类收运要求,杜绝“先分后混”、“混装混运”。
 
    四是分类处理。明确了分类处理标准及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应按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处理工艺,提高资源化利用率,确保无害化处理率。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抽查和在线实时监测等方式,细化了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五是附则。明确了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轮岗,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监管培训,确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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