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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疾控函〔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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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31 05:07:25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792
核心提示:为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137号)《健康中国·河北行动2020-2030年》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2021年继续开展全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
发布单位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冀卫办疾控函〔2021〕14号
发布日期 2021-03-30 生效日期 2021-03-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137号)《健康中国·河北行动2020-2030年》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2021年继续开展全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握形势,推动水质监测工作高质量开展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做好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至关重要。2021年全省饮用水监测继续覆盖全部县(区)城区和全部乡镇,监测点设置与2020年基本一致,往年已设置的监测点要继续开展监测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2020年饮水监测工作,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安排部署好2021年工作,推动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压实责任,持续巩固监测工作成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水质监测主体责任,在完成国家每年两次监测任务基础上,以县(区、市)为单位,因地制宜扩大检测频次,充实完善本地区水质卫生安全状况数据库,进一步推进辖区内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为本地区饮用水安全评价提供技术支撑。
 
  三、重点突破,提高水质监测能力
 
  各地要对市、县(区)水质检测能力状况进行全面评估,针对薄弱环节,坚持多措并举,强力改进。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充分利用云技术和大数据,开展水质基线调查,推进饮用水健康风险评估预警体系建设,并确保与监测任务相匹配的人员、仪器和设备保障到位。
 
  四、抓实做细,积极推进水质信息公开和规范化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水质信息公开透明既能保障知情、有利监督,也能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加强部门沟通,以通俗易懂、贴近民众的方式,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实现市、县(区)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末梢水水质信息。
 
  五、多措并举,落实监测工作资金
 
  各地要将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列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要内容,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并及时拨付到位,保障监测工作按要求完成。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技术指导、质量控制、数据统计分析及督促落实等工作。各地要按照《河北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2021年版)》工作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河北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2021年版)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附件
  河北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
 
  工作方案(2021年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对监测点开展丰水期和枯水期水质卫生监测,系统了解河北省饮用水卫生基本状况和变化趋势,为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监测范围
 
  监测覆盖范围包括城市部分为全省11设区市和所有县级城区部分;乡镇部分为全省100%的乡镇辖区。
 
  三、监测点设置
 
  城市部分:省会城市设60个监测点,地级市设50个监测点,县(县级市)城区设6个监测点,监测点的设置应当涵盖城区内全部的市政供水和部分自建设施供水。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和传统水箱式二次供水。乡镇部分:各市可根据各县的实际情况分配任务数,每个监测乡镇(含所辖村)平均设2-4个监测点,监测点的设置应优先选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类型,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每个县选择3所农村学校检测末梢水,其中包括2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覆盖的学校和1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学校。
 
  四、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水质基本状况监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开展水质常规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毒理、感官形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放射性指标不要求)和氨氮指标监测。每个监测点于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水样1次。同时收集监测地区饮供水类型、监测点等基本信息。
 
  (二)区域水质风险指标监测。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历年水质状况,结合水源类型、制水工艺、输配水和储水等各个环节,筛选本地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开展监测,包括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非常规指标以及106项全指标之外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附录A或抗生素等新兴污染物)。监测频次和要求与常规指标监测要求一致。
 
  (三)水质放射性指标调查。石家庄市的主要大型市政供水设置5个出厂水监测点,对总α和总β放射性指标开展监测,水样类型、采样点、检测指标要求按照下表执行。

  (四)水质监测能力调查。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调查。
 
  五、结果分析和报告
 
  (一)监测数据报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全国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系统”报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数据的录入和一级审核,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数据的二级审核,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上报数据的终审。枯水期和丰水期网络直报终审时限分别为6月10日和11月10日,原始资料归档备查。
 
  (二)结果分析和报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枯水期和丰水期水质监测完成后1个月内,组织完成结果分析,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地方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1月15日前将监测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当地卫生健康局,相关技术报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市于11月30日前完成本市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并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报省卫生健康委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订本辖区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培训、分析总结与报告工作。
 
  (二)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监测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控制等工作,各设区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辖区内水样采集、实验室检测、现场卫生学调查、结果分析与报告等工作。
 
  (三)各地要统筹安排2021年中央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予以支持,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 2021年各市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任务(调查表另发)
 地区: 河北 
 标签: 水质 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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