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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1年贵州省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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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31 17:04:55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48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监督管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1〕18号),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2021年贵州省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3-30 生效日期 2021-03-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计量相关
备注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省计量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监督管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1〕18号),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2021年贵州省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29日
 
  2021年贵州省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做好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强化计量标准监督管理,提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持续保持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提升量值传递溯源的有效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通过监督检查,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规范性,排查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存在的风险隐患,督促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建标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持续保持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提升量值传递溯源的有效性,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计量支撑。
 
  二、监督检查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范围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主持考核的计量标准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主持考核的计量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法定依据
 
  《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
 
  四、时间安排及主要任务
 
  (一)自查阶段(4月30日前完成)
 
  1.计量标准自查。各建标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持续维持和后续管理进行自查,主要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和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管理等方面,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逐一落实整改,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降低和消除风险隐患。各建标单位要加强自律管理,确保所保存的计量标准符合相关要求,计量特性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技术指标保持一致,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各建标单位应按照组织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报送自查材料。省市场监管局核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建标单位(名单见附件1)请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附件2)excel版及盖章扫描件报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
 
  2.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自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要求,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计量标准考核程序、考评方法、考评结果处理以及对获证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等进行自查。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报送自查材料。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自查工作报告(包括自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报送省局计量处。
 
  (二)现场监督检查阶段(7月31日完成)
 
  1.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现场监督检查方案,抽取部分计量标准,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等方面计量标准为本次监督检查重点。现场监督抽查建标单位的数量不少于本级发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建标单位总数量的20%。抽查建标单位时,每个专业计量领域至少抽取1项计量标准;每家建标单位抽查的计量标准数量不少于5项,建标数量较多的单位应增加抽查数量,建标总数不足5项的全部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建检查组,可邀请计量标准考评员作为检查组成员,提供技术支持。重点检查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原核准条件,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检定/校准人员的配备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撤销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是否存在《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的现场取证工作,对列入监督检查清单但未能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要做好详细记录,严格跟踪,并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2.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现场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方案,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组建检查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行政许可法》以及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应做好详细记录、检查结果的确认和反馈。
 
  (三)整改和结果处理阶段(9月10日前完成)
 
  1.计量标准整改及核查确认。被检查单位应针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检查组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组应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也可视情况委托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整改核查确认工作。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检查组应在被检查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检查单位报送监督检查相关材料。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检查组应在8月20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报送以下材料:
 
  (1)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表(附件3);
 
  (2) 被检查单位整改报告及印证材料(如需整改提供);
 
  (3)计量标准整改核查表(附件4,如需整改提供)。
 
  2.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整改及核查确认。被检查单位应针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组织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如被检查单位为行政审批部门的,应将整改情况抄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省市场监管局局组织检查的单位如需整改的,应在8月20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报送整改报告及印证材料。
 
  3.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在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查处。对于达不到原核准条件的计量标准,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力度。
 
  (四)总结阶段(9月20日前完成)
 
  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本地区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连同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6、附件7)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涉及案件查处信息抄报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细化工作方案。对计量标准考核行政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分开的地区,要加强工作统筹,建立高效协同的计量标准管理工作机制,制定计量标准管理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程序,不断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确保获证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水平。要坚持开门搞检查,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
 
  (二)强化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要坚持依法监管、科学公正、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完整填写检查表,并做到全程留痕,切实保障监督检查的客观公正。在检查中发现疑难复杂情况的,要做到一事一报、及时协商。
 
  (三)强化工作纪律。检查组要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相关的检查情况和结果,同时对接触、了解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泄露或在报刊、论文中引用发表。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单位承担任何费用。
 
  联系人:陈佳琳;联系电话:0851-85828871;电子邮箱:31303916@qq.com。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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