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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沪府办〔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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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31 03:02:48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99
核心提示: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厅编制了《2021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办〔2021〕25号
发布日期 2021-03-31 生效日期 2021-03-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厅编制了《2021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请《2021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明确的承办单位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2021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新增事项的,承办单位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办理。
 
    四、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列入《2021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履行法定程序情况进行全流程指导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五、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25日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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