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21〕60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21〕6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29 10:53:30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98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防范非洲猪瘟假疫苗造成的风险隐患,确保全省生猪产业稳定发展,我厅制定了《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牧医发〔2021〕60号
发布日期 2021-03-24 生效日期 2021-03-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12-29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 (晋农发〔2023〕12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防范非洲猪瘟假疫苗造成的风险隐患,确保全省生猪产业稳定发展,我厅制定了《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防范非洲猪瘟假疫苗造成的风险隐患,确保我省非洲猪瘟防控成效和生猪生产恢复成果,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通知》(农办医〔2021〕14号)要求,进一步压实非洲猪瘟假疫苗监管责任和各类从业者主体责任,全面开展科研单位(含兽医实验室)、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场户等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非洲猪瘟假疫苗行为,保持对非洲猪瘟假疫苗高压严打态势,坚决防范非洲猪瘟假疫苗造成的风险隐患,确保全省生猪产业稳定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抽查、专项检查、“四不两直”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各类重点单位、企业进行全覆盖专项检查。
 
  1.对科研教学单位、企业等所有兽医实验室开展检查。对实
 
  验活动记录等进行仔细核查,重点检查是否违法从事非洲猪瘟疫苗研制活动。对实验室冰箱保存的无标签疫苗、成份不明的试剂,要开展检查检测确认,重点检查是否为非洲猪瘟假疫苗。
 
  2.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晋中市、长治市要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废气废水处理和排放、质检室、动物实验室、菌(毒、虫)种库等关键场所及隐蔽场所、原材料出入库、试验动物购买和使用、资金往来等情况,全面查找线索,排查是否存在违法制售非洲猪瘟假疫苗行为。
 
  3.对兽药经营企业(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无标签疫苗、出入库记录、资金往来等情况,全面查找违法经营线索,排查是否存在经营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进口苗”等非法疫苗行为。
 
  4.对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开展排查。重点检查冰箱冰柜是否保存有可疑疫苗、疫苗购买记录、免疫接种记录、检测记录、资金往来等信息,全面查找违法使用假疫苗线索。
 
  (二)开展非洲猪瘟病毒阳性样品鉴别检测。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日常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病毒阳性样品,各市要全部按照《非洲猪瘟病毒流行株与基因缺失株鉴别检测规范》开展人工基因缺失毒株的鉴别检测。发现人工基因缺失株,要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及样品来源等信息报送我厅,并第一时间开展追踪溯源、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对涉嫌违法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凡是涉嫌构成犯罪、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有力震慑。充分用好用足行政处罚措施和后续监管措施,对违法科研机构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依法撤销或吊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属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3年内依法不再受理其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并将违法情况通报科技、财政等部门;对违法科研人员,督促所在单位对其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不予批准相关项目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科技等部门。对违法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一律按上限罚款、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生猪养殖场户的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猪群,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进行处置;非洲猪瘟病毒抗体阳性的视为感染猪群,不得开具检疫证明,不得出栏,不得屠宰上市;对养殖场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
 
  领导、履职尽责、精心组织,要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方案,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单位、到个人,扎扎实实地开展专项检查,不折不扣地把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整治效果。
 
  (二)完善举报机制。按照《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农业农村部对查实的非洲猪瘟假疫苗案件,给予举报人员最高3万元(税前)的奖励。省农业农村厅受理举报电话:0351-8395237。各级要结合实际,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工作机制。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媒体,采取发放挂图、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要将《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明白纸》发放、张贴到所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增强从业人员抵制、举报、打击违法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请各市分别于3月30日前将此项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厅畜牧兽医局。于6月15日、11月15日前将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工作情况及工作情况统计表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随时报送。
 
  联系人:厅畜牧兽医局杨忠  0351-8235318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赵凯 0351-8395219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