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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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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29 10:59:09  来源: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049
核心提示:为了做好本省长江流域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施长江大保护,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
发布日期 2021-03-26 生效日期 2021-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2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
 
  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本省长江流域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施长江大保护,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等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二、本决定所称禁捕区域,是指本省管辖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海域和太湖沿岸水域。
 
  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听取禁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禁捕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查处非法捕捞等行为,建立定期巡护制度,做好禁捕以及相关保障工作。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和协调禁捕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以及海警、海事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
 
  四、推进渔业执法领域数字化改革,加快渔船精密智控等数字化应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省农业农村、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力量和装备设施资源整合,探索推进水陆联动和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协同执法。
 
  依托海警、海事机构的执法优势,建立中央直属机构与本省政府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禁捕工作的指导,加强沿海沿江水域检查管控,依法查处“三无”船舶。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禁捕区域垂钓管理。
 
  五、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以下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一)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由海事机构依法处理;“三无”船舶有涉渔行为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船舶携带涉渔工具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渔业、公安、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和海警、海事机构可以依法登临检查;发现涉渔违法行为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携带电鱼、毒鱼、炸鱼等装置、器具或者其他禁用渔具进入禁捕区域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由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行政部门和海警机构调查取证后移送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或者以长江渔获物的名义虚假宣传的,由渔业、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六)其他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六、依法严惩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警机构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时限,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协作,有效衔接,确保案件依法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七、省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管理需求,加快建设执法船(艇)、专用码头和相对集中的船舶扣押、拆解场所。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渔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力度。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执法监管中涉及的码头、装备、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必要需求。
 
  八、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禁捕法律法规和政策,投播禁捕公益广告,在全社会营造自觉遵守禁捕规定、保护生态的氛围。鼓励公众积极参加与禁捕退捕有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水生生物保护意识,严格执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各项规定。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破坏禁捕等违法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支持相关科研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水域生态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生物完整性指数监测,发布监测报告,开展长江流域禁捕效果评估,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完善提供科学支持。
 
  九、持续推进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退捕渔民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退捕渔民从事公益性工作;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生活困难退捕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退捕渔民转产安置、社会保障等资金需求。
 
  十、在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基础上,探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等行动。
 
  建立健全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协同的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共同查处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托部省际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联合上海市、江苏省协同推进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整治,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
 
  十一、本决定所称“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地区: 浙江 
 标签: 环境保护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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