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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环办〔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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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22 10:24:09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934
核心提示:为实施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强化排污许可证作为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结合近期生态环境部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监督帮扶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豫环办〔2021〕11号
发布日期 2021-03-19 生效日期 2021-03-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各省直管县(市)生态环境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实施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强化排污许可证作为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结合近期生态环境部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监督帮扶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排污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把排污许可制定位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凸显了这项制度的极端重要性。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对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等作出详细规定,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各地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排污许可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抓实抓细,严格监管,切实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二、持续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各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持续推进新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已发证登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的延续或变更等动态更新工作,不能有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排污单位。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及时妥善处理禁止核发类、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排污单位的后续工作。
 
    三、进一步优化完善排污许可证
 
    各地须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质量复核工作,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认真复核。特别是为推动涉气固定污染源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要重点复核涉气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是否载明《条例》第十三条第七款“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第十款“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未载明相关要求的,须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相关要求,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完善。
 
    四、不断强化排污许可监管执法
 
    各地应把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主要依据,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等因素,结合执法正面清单,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要把是否持证排污、是否按证排污、是否落实排污许可证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重点,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典型违法案件及时曝光、形成震慑。
 
    五、持续开展《条例》宣贯和排污许可管理队伍建设
 
    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持续开展《条例》的宣贯及排污许可政策解读,推动排污单位严格依法申领,按证排污并履行相关义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营造全社会监督的氛围。对排污许可核发管理人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排污许可技术专家加强培训,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借助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充实排污许可技术队伍。
 
    六、严格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等要求
 
    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双百任务”(即3年内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率100%、1年内执行报告提交率100%)的目标要求,以及《河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登记情况和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每季度按时报送自查报告,省厅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省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并适时将排污许可制实施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
 
    2021年3月18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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