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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专项行动(清风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林护〔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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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20 03:48:24  来源:湖北省林业局  浏览次数:2317
核心提示:为坚决遏制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活动,全面巩固我省禁食野生动物和长江“十年禁渔”等成果,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林护发〔2021〕6号)要求,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决定于即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专项行动(清风行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武汉海关
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武汉海关
发布文号 鄂林护〔2021〕14号
发布日期 2021-02-20 生效日期 2021-0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表:联合行动成果表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党委政法委、公安局、交通局、网信办、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各相关单位:

    为坚决遏制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活动,全面巩固我省禁食野生动物和长江“十年禁渔”等成果,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林护发〔2021〕6号)要求,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决定于即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专项行动(清风行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

    2021年2月20日

    湖北省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专项行动(清风行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林护发〔2021〕6号)要求,充分发挥我省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严厉打击和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决定于即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专项行动(清风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部门协作、突出重点、打防结合、群防群治、线上线下全方位一体化监管,通过开展联合专项行动,进一步巩固禁食野生动物和长江“十年禁渔”等成果,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坚决遏制非法猎捕、杀害、繁育、出售、收购、运输、食用、进出口野生动物等活动,督促网络交易、直播、短视频、社交等线上平台和市场、餐馆等线下交易场所严格管控非法贸易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领导

    成立联合行动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由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工作专班,协调机制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管理处,负责联合行动的组织协调,包括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区域进行联合督导。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捕杀候鸟等陆生野生动物和采取“电毒炸” “绝户网”、“三无”船舶等方式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的;非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特别是象牙、犀角、虎(豹)骨(皮)、穿山甲片、赛加羚羊角、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海马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非法捕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天然渔业资源的;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二)重点打击或者整治的区域场所。各类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候鸟集中越冬地、江河湖泊等涉及非法捕猎(捞)野生动物的区域;电商、直播、短视频、社交等交易野生动物或提供相关交易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与互联网应用;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养殖场(户)、宾馆饭店、加工厂等实体场所;进出口口岸等走私野生动物活动高发的区域;长江流域重点捕捞水域。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野生动物源头保护。各地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压实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江河湖泊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候鸟迁飞停歇地和集中越冬地所在乡镇的责任,明确巡护主体和责任人员,充分发挥护林员和护渔员等协助巡护作用,分片巡护值守相关区域,及时开展清网、清套、清夹等行动,坚持依靠群众、打早打小、源头治理,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捕杀(捞)野生动物行为。

    (二)加强网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各地网信部门要会同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进一步督促指导网站平台全面清理网上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网上销售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电子诱捕装置、“电毒炸”工具、“绝户网”、可视瞄鱼器等禁用猎捕工具和渔具的内容。市场监管、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要依职责督导网络交易平台全面清除网上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信息,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出售和收购野生动物行为,严禁以“长江野生鱼”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活动。

    (三)加强非法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各地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强对相关交易市场实体店铺和宾馆饭店、养殖场(户)、动物展演展示单位、猎具渔具店铺的排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收购、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非法出售禁用猎捕工具以及非法制造、销售“电毒炸”工具、非法网具、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取缔非法制造窝点、作坊等。

    (四)加强运输货物监督检查。各地公安和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道路、水路等运输企业依法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运输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承(收)运货物和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及时移交林业、农业农村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五)加强口岸进出口货物查验。海关要切实加强口岸情报经营和风险分析研判,加大对高风险地区出入境货物和行邮物品的查验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进出口象牙、穿山甲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坚决破网除链,强力震慑走私分子。

    五、部门分工

    林业:牵头开展联合行动,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栖息地巡护值守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地执法监管,重点开展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演展示和经营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依职责清理整顿陆生野生动物交易、食用、经营利用场所和单位,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猎捕、杀害、人工繁育、出售、收购、运输、食用、利用野生动物案件,协调鉴定罚没标本、网络非法交易信息和核定涉案标本价值,组织开展宣传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农业农村: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巡护活动,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开展对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演展示和经营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依职责清理整顿水生野生动物交易、食用、经营利用场所和单位,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猎捕、杀害、人工繁育、出售、收购、运输、食用、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案件,协调鉴定罚没标本、网络非法交易信息和核定涉案标本价值,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政法委:把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作为平安建设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平安建设工作制度和机制的作用,推进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强督导考核和相关法律政策研究。

    公安: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非法捕捞,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重点惩治长江流域有组织、成规模、链条化的非法捕捞犯罪活动。

    交通运输:组织开展针对物流企业落实实名制、货物抽检抽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配合林业、农业农村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非法捕捞、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依法查处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配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出入境人员保护野生动物和履行CITES公约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场监管:督促和指导市场开办单位、网络交易平台落实野生动物交易管控责任,依法依职责清理整顿野生动物交易、食用、经营利用场所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出售、收购、运输、食用、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行为。

    网信:配合做好网上相关内容清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平台、账号。配合做好网上宣传和其他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部署推进。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健全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专项行动(清风行动)方案》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重点,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深挖非法贸易根源,严惩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通过开展贸易监测和市场调查等多种形式,掌握源头、路线、销售市场等情况,加大对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整体形势研判。要结合各自职能,对涉野生动物违法活动开展专题分析,及时掌握重点人群、违法犯罪渠道、违法犯罪方式和违法交易路线等情况。同时,要针对非法交易市场进行情报调研,力争掌握境内消费市场与走私活动关联规律,主动采取针对性、前瞻性工作措施。

    (二)加强协调,形成打击合力。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野生动物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等协调机制的作用,打破部门壁垒,建立信息互通,在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强化地区间、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形成打击、防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不断提升野生动物执法效能。发挥基层综治中心、网格员和“雪亮工程”等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处置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三)扩大宣传,营造保护氛围。各地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结合“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借助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媒体平台,通过联合发布公告、张贴宣传海报、报道违法案件、举办培训班等方式,主动向市场交易场所(平台)、商户(网店)宣讲相关法规知识,向一线执法人员提供相关业务培训,向公众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实施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意义,科学解读滥食野生动物对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配合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导,推动工作落实。各地要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责任倒查,加大问题通报和问责力度,要把打击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重点考评此次联合专项行动成效。各地各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导组,加强对联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领导重视、工作扎实、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予以充分肯定;对组织不力、行动迟缓、敷衍塞责、成效不大的单位,要严肃批评指正;对工作不主动、不配合、推诿扯皮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畅通渠道,及时报送成果。各地要加强对联合行动执法成果宣传的统筹安排,涉及重大执法成果信息披露和宣传报道要提前会商。各地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统计汇总本地各部门行动战果,分析研判各部门执法效力,组织媒体进行报道。各地各部门请以市州为单位于2021年4月10日前将联合行动工作小结连同《联合行动成果表》(见附表)报送至各对口部门,并抄送同级协调机制办公室。重大情况和重特大案件,请随时报告。

    相关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管理处:袁启虎;联系电话:027-87698361;

    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雷良伟;联系电话:027-87539712;

    省委政法委综治督导处:梁菱;联系电话:027-87239093;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食药侦支队:朱俊峰;联系电话:027-67122648;

    省交通运输厅运输保障处:张欢;联系电话:027-83460627;

    省网信办网络管理处:帅慧蕾;联系电话:027-87710053;

    省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与合同监管处:吴青;联系电话:027-88701982;

    武汉海关缉私局侦查处:曾晓俊;联系电话:027-82768672。

    协调机制办公室联系人:李洁

    电 话:027—87698356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35号

    邮 箱:hblyybsdc@163.com

    附表:联合行动成果表

    附表

    联合行动成果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监督检查情况

查办野生动物案件

处理违法人员

收缴情况

出动

执法

车次

出动执

法人员

人次

监督检查场所(处)

查办案件总数(起)

其中刑事案件(起)

打掉犯罪团伙(个)

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人)

野生动物(只、头、尾)

野生动物制品

非法猎具渔具(个、张、台)

违法所得

(万元)

罚款和

罚金

(万元)

(件)

(公斤)

 

 

栖息地

 

涉象

 

 

 

 

 

 

 

 

 

 

人工繁育

 

涉犀

 

 

 

 

 

 

 

 

 

 

经营利用

 

涉虎

 

 

 

 

 

 

 

 

 

 

交通运输

 

渉豹

 

 

 

 

 

 

 

 

 

 

口岸和沿海沿边地区

 

涉穿山甲

 

 

 

 

 

 

 

 

 

 

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及其周边区域

 

涉羚羊角

 

 

 

 

 

 

 

 

 

 

其他

 

涉候鸟

 

 

 

 

 

 

 

 

 

 

总计

 

涉石首鱼

 

 

 

 

 

 

 

 

 

 

涉其它水生野生动物

 

 

 

 

 

 

 

 

 

 

涉长江禁渔

 

 

 

 

 

 

 

 

 

 

涉其他

 

 

 

 

 

 

 

 

 

 

总计

 

 

 

 

 

 

 

 

 

 

 

 地区: 湖北 
 标签: 市场监管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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