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岛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通告

青岛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10 03:15:35  来源:青岛政务网  浏览次数:1627
核心提示:为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青岛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
青岛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2-09 生效日期 2021-0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通告如下:

    一、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实施范围为来自高风险国家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含集装器)及其装载货物(含跨境电商货物)外包装(以下简称“集装箱货物”)、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

    水路运输货物消毒范围,仅适用于来自寒冷国家或地区且全程运输温度低的航线进口集装箱货物。

    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

    二、进口企业要如实申报集装箱货物相关信息。在口岸环节海关部门抽样检测和指导相关企业、单位做好预防性消毒。拆箱入库、提离货物的要实施预防性消毒。未在口岸环节实施预防性消毒的集装箱货物,在后续环节卸货时予以消毒。

    三、集装箱货物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在国内运输段,物流企业要落实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措施和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四、到达目的地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在掏箱卸货作业时,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要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进口高风险非冷链空集装箱,在装货作业前,货主或委托装货作业单位要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在装货作业前对进口空集装箱实施清理维修的,清理单位要先实施预防性消毒。

    五、从青岛市外输入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集装箱,由首站货主查验消毒证明,能够提供消毒证明的不再重复消毒;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由货主就地组织消毒。

    六、进口非冷链货物在销售前,应对最小零售包装进行消毒。

    七、凡从青岛市外输入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单位,须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区(市)或空进口集装箱装货前24小时,通过“山东冷链”系统如实报备相关信息。

    八、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从事货物装卸、集装箱清理和消毒处理作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定期核酸检测措施,在装载、运输、消毒、使用进口非冷链货物过程中,要全程规范穿(佩)戴工作服(防护服)、一次性医用口罩,作业中避免接触眼、口、鼻等部位,作业后进行手消毒。建立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从事货物装卸、集装箱清理和消毒处理作业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核酸检测,每3天进行1次。

    九、消毒实施单位应向所在区(市)非冷链专班备案,各区(市)向社会公示,由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选择。消毒实施单位网址:www.cnqpca.com

    消毒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或《进口非冷链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引》开展作业,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部位、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并出具消毒处理证明(标注消毒部位)。消毒实施单位相关资料和记录至少留存2年。消毒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最高限价。

    十、对不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不提前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不按要求进行抽样检测、不能提供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一、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12345

    青岛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1月2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7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