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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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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05 14:39:05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3929
核心提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见附件)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发布单位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2021年第3号
发布日期 2021-02-05 生效日期 2021-02-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见附件)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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