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点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点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14 02:30:28  来源: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32
核心提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点:凡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实施集中监管,未经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入市;进口冷链食品进入集中监管仓前,运输车辆和驾乘人员必须进行全面预防性消毒等。
发布单位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1-14 生效日期 2021-01-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点
 
    1. 凡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实施集中监管,未经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入市。
 
    2. 进口冷链食品进入集中监管仓前,运输车辆和驾乘人员必须进行全面预防性消毒。
 
    3.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经营等单位必须使用“江苏冷链”溯源系统,按批次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严禁采购、销售无相关证明、无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食品包装、设备器具以及场所环境等进行消毒。
 
    4. 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加强重点防护,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每周进行核酸检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疫苗接种。
 
    5. 冷链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出库证明及追溯码,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让顾客放心消费。
 
    6. 选购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徒手接触食品表面。鼓励采用无接触式电子货币(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和无接触式配送。暂不网购、不社区团购进口冷链食品。
 
    7. 加工食用冷冻冰鲜食品时应烧熟煮透,不生吃、半生吃,不食用酒泡、醋泡、盐腌的冰鲜食品。
 
    8. 食用后一旦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不要私自购买退烧药品,应及时到发热门诊就医,主动告知食用时间、食品种类和食材来源等信息,以助诊治。
 
    9. 严格执行国家、省、行业关于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政策和部署要求。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19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