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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走私冻品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商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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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28 09:42:0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浏览次数:2952
核心提示:根据《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查获走私冻品由地方归口处置的通知》(署财函〔2019〕30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示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走私冻品处置工作,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乌鲁木齐海关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走私冻品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
发布文号 新商规〔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1-01-27 生效日期 2021-0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自治区走私冻品仓储况统计表
 2.自治区走私冻品处置情况统计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商务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商务局、财政局,乌鲁木齐海关各隶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查获走私冻品由地方归口处置的通知》(署财函〔2019〕30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示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走私冻品处置工作,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乌鲁木齐海关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走私冻品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走私冻品处置管理办法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乌鲁木齐海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走私冻品处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处置罚没走私冷冻动物制品(以下简称走私冻品)移交、运输、处理等工作,防止疫病传播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走私冻品,是指海关查获并依法没收的走私畜类、禽类、水产类冷冻品,以及由海关查获、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的来自境外的走私畜类、禽类、水产类冷冻品。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无害化处理,是指走私冻品处置部门委托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第三方单位,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及方法,将罚没走私冻品转化为无疫病传播风险的物料。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会同乌鲁木齐海关做好全区走私冻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并负责按年度向乌鲁木齐海关反馈《走私冻品仓储情况统计表》、《走私冻品处置情况统计表》。
 
    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走私冻品的处置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走私冻品的具体处置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五条 乌鲁木齐关区各级海关负责向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移交查获的走私冻品,出具处置通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海关查获涉嫌走私冻品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取证、固定证据工作。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保存现场证据。
 
    第七条 海关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涉嫌走私冻品移交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仓储企业,商务主管部门、海关、仓储企业三方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共同核对入库财物的品名、数量、重量、规格、型号、包装方式、货物瑕疵等情况,确保登记的入库清单与入库财物一致,并共同在移交保管清单上签名确认。海关同时将开具的扣留、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等法律文书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置冻品移交过程中涉及跨区域、远途、货物移交量大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海关派人押运的,由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协调,确认合法手续,出具运输证明。
 
    第九条 海关对库存走私冻品办理取样、检验检疫、鉴定、证据固定、评估、展示等工作事项的,应凭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或单证)到仓储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样品在使用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条 通过口岸向海关申报入境的冻品,符合海关检验检疫要求,但违反其他有关规定被罚没的走私冻品,可依法拍卖处理。其他罚没走私冻品以及可依法处置的无主冻品,需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走私冻品应当委托具有冻品无害化处理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销毁。无害化处理单位的资质和能力应符合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罚没走私冻品处置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处置走私冻品,应由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共同监管出库、押运并监督无害化处理,在处理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走私冻品的仓储企业和处置企业由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办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仓储及处置场所应符合检验检疫的相关要求,满足各相关部门的监管条件。商务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仓储协议、处置协议文本应书面抄送海关、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四条 冻品处置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冻品处置收入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走私冻品的仓储及处置的相关费用,安排应负担的走私冻品处置资金,并将处置资金支付给相关企业。
 
    第十五条 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统计接收和销毁处置的冻品数量,填写《走私冻品仓储情况统计表》、《走私冻品处置情况统计表》,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走私冻品处理工作的痕迹管理及报账核销等工作,强化监督管理,商务部门对仓储及走私冻品处置企业采取动态管理;对管理松散杂乱、不按程序规章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整改,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违规违纪的,依法追究法律、纪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自治区走私冻品仓储况统计表
 
    2.自治区走私冻品处置情况统计表
 地区: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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