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核 查 内 容 |
核 查 要 点 |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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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
1.是否下达了该类不合格产品生产暂停通知单;查生产记录,下发生产暂停通知单后是否继续进行该类不合格品的生产; |
o符合 o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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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出货记录或台帐,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不合格产品是否继续出厂。 |
o符合 o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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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
1.查会议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是否向全体职工作了通报; |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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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有整改方案,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
o符合 o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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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整改是否落实了责任制。 |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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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
1.是否有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分析报告。 |
o符合 o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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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明确了责任人。 |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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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相关责任人是否有处理措施。 |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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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
1是否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是否有不合格产品的流向调查,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说明等 |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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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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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在管理、人员、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产品检验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
1.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分析报告是否明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是否准确、真实; |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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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方案是否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是否真实有效; |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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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积极参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
1.与该不合格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含生产工人、检验人员、相关负责人等。 |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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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企业是否参加。 |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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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
对照不合格处理通知单查看是否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
o符合 o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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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
1.是否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
o符合 o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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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有不合格产品整改成效的验证报告。 |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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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抽、省抽不合格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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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
o 合格 o 不合格 |
附件4
关于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函
〔20 〕 号
市场监管局:
在 市场监管局组织的 年 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标称以下生产/经销企业的产品(见附表),经检验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该起不合格产品信息移送你局,请依法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我局。
联系人: 电 话:
邮 箱:
附件:检验报告、抽样单、抽查结果通知等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章或监督抽查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
不合格产品名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者/销售者名称 |
检验报告编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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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
编号:(流水号)
处(室、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 案件线索移交你处(室、局),请依法调查处理。
附件:(相关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章或监督抽查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报表
单位名称(公章): 统计范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号 |
接收/移送 时间 |
移送编号 |
抽查类别 |
生产/经销者名称 |
产品 名称 |
商标/规格 型号 |
不合格项目 |
任务 来源 |
所属 地域 |
复查 时间 |
复查情况 |
完成整改时间 |
整改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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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流通领域 |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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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说明:1、抽查类别中级别分为国家、省、市、县(市、区)级。
2、备注栏目填写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的相关情况等。
3、本表以自然年为周期累计报送。
报送时间:各市局、省直管县(市)局汇总辖区内报表后,于每月10号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