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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整治“小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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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14 14:03:06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34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整治“小化工”生产企业,省政府安委办制定了《全面深化整治“小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1-14 生效日期 2021-01-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
附件1:“小化工”生产企业整治清单.docx
附件2:“小化工”生产企业分类整治清单.docx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整治“小化工”生产企业,省政府安委办制定了《全面深化整治“小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全面深化整治“小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扎紧引资企业入口关,摒弃“捡到篮子就是菜”的错误理念,坚决杜绝已淘汰的项目落地;要全面摸排、筛查现有危险化学品、普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及建设项目,逐企核查安全生产条件,集中清理一批,整治提升一批;通过专项行动,从根本上消除“小化工”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从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摸排,建立清单(即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
 
    对全省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普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全面进行排查,将以下企业列入“小化工”生产企业整治清单(附表1)。
 
    1.普通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包括建设项目)从业人员数量少于300人或年产值少于2000万元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涉及二硫化碳、工业气体充装、溶解乙炔、硝酸盐、硝基化合物,以及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
 
    各市要于1月20日前将附表1报送省安委办。
 
    (二)深化整治,分类处置(2021年1月21日至4月30日)
 
    对列入“小化工”生产企业整治清单的,由省、市两级组织专家逐企进行整治,省级负责涉及硝化、氯化工艺的企业,其他企业由市级负责。
 
    要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和《山西省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试行)》,聘请工艺、设备、总图、仪表、电气、安全、消防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组织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由市级挂牌督办。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列入关闭整治范围:
 
    1.非法建设、生产的;
 
    2.被外省淘汰关闭异地落户我省的;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落后的产品和工艺的;
 
    4.企业未经正规设计的,且未经安全设计诊断的;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且无法整改的;
 
    6.新开发的化工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
 
    7.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各市要于4月20日前将辖区内“小化工”生产企业分类处置清单(详见附表2)及工作总结报送省安委办。
 
    对列入关闭取缔的“小化工”生产企业,各市要在关闭取缔完成后,逐企销号,确保关闭取缔到位,省安委办将进行跟踪督办。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将本次专项行动作为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结合当前开展的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突出县、乡、村三级摸排“小化工”主体责任,严密组织,认真开展。
 
    (二)细化行动方案。要按照本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并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查考核。省安委办将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摸排不彻底、分类整治不到位的,将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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