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随着“数字政府”和数字经济浪潮的兴起,为解决企业在传统实物印章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费时费力、管控难题等问题,同时为企业提供程序更便利、资源更集约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深圳市政府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要推进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领域的全面应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借鉴实体印章管理以及北京、上海等地电子印章管理做法,组织制定《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使用与管理,夯实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制度基础。
二、目的意义
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部署要求,推进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使用,建立电子印章应用平台管理运营机制,推动深圳“数字政府”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三)《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四)《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商改〔2019〕1号)
(五)《深圳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深营商组﹝2020﹞1号)
(六)《深圳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增补)》(深营商组﹝2020﹞9号)
(七)《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推广应用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工作方案》
(八)《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
(九)《关于研究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工作的会议纪要》
四、内容说明
《办法》分为总则、系统建设与管理、申请与制作、管理与使用、信息安全和附则等6部分,共32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以及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适用范围、应符合的条件、效力,提出制发、使用、管理应符合的要求,明晰各部门应用推广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职责等。
第二章为系统建设与管理,明确系统建设与管理、数据存储与传输等要求,以及因提供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服务而产生的管理费用来源。
第三章为申请与制作,明确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申请流程与应交材料,以及电子印章的制作要求与其图形化特征。
第四章为管理与使用,明确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申领使用、换证变更、失效注销以及保管要求,说明密钥保管与重置所属情况。
第五章为信息安全,明确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密码保护和信息保密等要求。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责任、解释权以及施行日期,并对办法中相关用语作出解释。
五、《办法》主要条款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是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深圳市统一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商事登记)(以下简称“市电子印章系统”),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和相关自然人发放的电子印章。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章及其他业务用章。
商事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使用其他电子印章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法律效力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关于业务系统
深圳市统一电子印章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电子印章系统”)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等单位依据国家、广东省电子印章相关标准,并结合深圳市实际建设,提供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制作、发放、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等服务,与国家、广东省电子印章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六、主要工作亮点
(一)制度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形成完善的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制度基础。
(二)标准兼容。充分遵照电子签名、实物印章管理、信息安全保护、密码管理等标准规范,建立包容已有、促进发展、面向未来的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标准规范体系。在为电子印章平台规范化建设提供支撑的同时,也对未来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在粤港澳大湾区、全国各省市的互信互认奠定基础。
(三)安全可靠。采用密码与区块链技术,让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仅受持有人控制,任何授权和使用均留痕并可查可验,任何对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签章文件内容和形式的改动均会被发现。
(四)领用免费。深圳市商事主体均可免费领取一套四枚的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章。新设企业可以同步免费领取商事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
(五)使用便捷。提供多介质持有、多终端使用、多模式签验、多场景应用、多格式兼容的综合服务,使用便捷、支撑广泛,满足商事主体各类个性需求。
(六)应用广泛。以深圳市政务服务、公共事业领域推广应用为基础,积极推进在各类商业领域的应用,提供政务申办、合同签订、文件签发等多场景的广泛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