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和北京市《关于做好实施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2〕21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行为
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在北京市开展经营食盐业务。已在京开展经营业务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务必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报送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部门信息和统计表样表附后)。
二、规范食盐碘含量标准
为防治碘缺乏危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北京市范围内销售的加碘食盐产品,必须符合北京市确定的食用盐碘含量25mg/kg的均数标准。同时,针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提供碘含量均数为30mg/kg的孕妇专用盐。
三、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
为保证市场未加碘食盐有序供应,确保北京市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所有在京开展经营业务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北京市范围内销售的未加碘食盐量不得超过其食盐销售总量的10%,并通过媒体或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有关信息,以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要。涉及未加碘食盐销售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务必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未加碘食盐销售量和在本市销售网点情况报送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不如实报送有关情况,未按标准销售加碘食盐产品,或违反有关规定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的,我市相关部门将根据工作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针对食盐专营管理有专门规定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