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黑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和来自疫情风险地区食品管控的公告

黑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和来自疫情风险地区食品管控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17 11:06:43  来源:黑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05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印发<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防组〔2020〕83号)、《关于印发<黑河市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市疫领发〔2020〕94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和来自疫情风险地区食品的管控,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做到“人、物、环境”同防,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黑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黑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2-16 生效日期 2020-1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印发<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防组〔2020〕83号)、《关于印发<黑河市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市疫领发〔2020〕94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和来自疫情风险地区食品的管控,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做到“人、物、环境”同防,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是从黑河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商场、超市、商店及批发商店、餐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第三方冷库和自建及附属冷库、物流运输企业和铁路运输部门、寄递服务企业等,下同)和个人,必须向供货方及时索证索票,对无《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走私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
 
    二、从黑河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在食品入库(柜)前,经营主体和主办方要主动负责查验核对有关票据和进货记录,查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经查验票证齐全、证物相符后才能入库(柜),入库(柜)后必须做到核酸检测每件必检,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不得购进和销售来自疫情风险地区无核酸检测合格报告的食品。
 
    三、全市凡是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的单位,必须建立进出货台帐,查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按规定做好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疫情风险排查和环境卫生整治。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存混卖,实行消费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销售,确保全程可追溯。
 
    四、全市凡是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的单位,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帐,落实佩戴口罩、手套,穿着工作服等防护措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每周开展一次环境、食品及包装、人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人员名单要及时上报至当地疾控部门,确保食品和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消除疫情风险隐患。
 
    五、广大市民尽可能不网购冷链食品,不购买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不购买无法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购买、不携带来自疫情风险地区没有核酸检测合格报告的食品。对进口冷链食品和来自疫情风险地区的食品包装物,要做好消毒处理。处理食材前要洗手,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和来自疫情风险地区的食品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烹饪进口冷链食品和来自疫情风险地区的食品,要做好餐具和台面的清洁,食物煮熟煮透,确保食品安全。食用后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要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食材种类、来源及食用时间等信息。
 
    六、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黑河市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市疫领发〔2020〕94号)的要求,对已经明确的工作职责主动作为,严格管控,切实加强相关领域、相关环节的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
 
    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全市疫情防控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请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12315。
 
    黑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