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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建筑用钢筋等10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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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11 14:24:3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1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的要求,顺利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现将做好建筑用钢筋等10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2-11 生效日期 2020-12-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的要求,顺利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现将做好建筑用钢筋等10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10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
 
    (一)做好审批权限承接工作。自2020年9月29日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承接市场监管总局下放的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审批发证工作。在上述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实施前,对申请企业按目前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内容开展受理、审查、审批。新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施行后,按新细则要求开展工作。
 
    (二)做好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等5类产品审批权委托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局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请各受委托单位于2020年11月5日前将签订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书》(附件1)原件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处(已签订过委托书的单位不用再签订)。
 
    (三)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于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各负责审批工作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是否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提交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等产业政策文件,不得受理、审批违规新增产能生产项目的生产许可申请;因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或产能置换办理生产许可事项的,应当注销原生产许可证书后方可受理生产许可申请。
 
    二、进一步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服务
 
    (一)全面实施网上办理。发挥“互联网+”作用,优化政务服务,实施全流程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在2020年底前完成本地区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与市场监管总局e-CQS电子审批系统的数据对接。
 
    (二)继续简化审批程序。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危险化学品等6类产品实行“先审后证”。先审查后发证,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获证企业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作出保证质量安全承诺的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的,可继续免实地核查;在发证后60天内,各市市场监管局要组织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等4类产品实行告知承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产品,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通过告知承诺取证的企业,在发证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对于提出延续申请的,可以继续使用原许可证编号。
 
    (三)加强生产许可实地核查人员管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许可实地核查人员培训、考核、使用等管理工作。对实地核查人员队伍建设完成的产品,负责审批工作部门通过行政审批系统随机选派实地核查人员;其余产品暂时通过人工选派。
 
    三、规范例行检查和撤销生产许可证程序
 
    (一)例行检查程序。生产许可证审批权受委托部门在发放生产许可证后,及时将发证信息通报相应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告知承诺产品的例行检查工作,例行检查中需派出至少2名监管人员,可根据需要邀请技术专家参与例行检查。在新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布前,按照目前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或《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例行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市监函〔2019〕1238号)的要求对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对应检查表和检查报告等,检查组成员均需在检查报告上签字。
 
    (二)撤销生产许可证程序。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符合撤销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实施例行检查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例行检查结论不合格的情况,在例行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以书面形式(例行检查相关材料附后)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建议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并委托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向企业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意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研究企业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委托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决定书》。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对于获证企业,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保持获证条件。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不具备生产条件骗取许可证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处理,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各地监管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线索,适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飞行检查。
 
    (二)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围绕已取消和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加强行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强化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对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早研判、及时处置。
 
    (三)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强化后处理,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对出现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主体责任。
 
    (四)强化高风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和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五)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和分类监管。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精准识别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状况、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六)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于已取消和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第三方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自律行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风险监测、监督抽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各市市场监管局和有关单位要加大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力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要总结改革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黄飞雪,联系电话:0771-5313863,电子邮箱:gxzljdc@163.com。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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