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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用野生动物人工养殖主体技术指导的通知 (筑农通〔20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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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17 11:24:32  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804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根据《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用野生动物人工养殖转型转产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实际,就相关要求做出通知。
发布单位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筑农通〔2020〕57号
发布日期 2020-11-17 生效日期 2020-11-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规范规程
备注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贵安直管乡镇农业(畜牧)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根据《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用野生动物人工养殖转型转产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实际,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要充分认识野生动物转型转产工作的重要性,主动与林业部门做好衔接,完成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等工作,务必将稳妥推进退出野生动物转型转产指导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实抓细。
 
    二、根据林业部门移交的养殖清单(详见附件1),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以下简称《名录》)的33家特种畜禽养殖主体,各区(市、县)要根据《畜牧法》、《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行业管理,开展好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指导工作,按期完成规模养殖场备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等工作,确保特种畜禽管理不缺位。
 
    三、对于已退出野生动物养殖的61家养殖主体,2020年11月30日前各区(市、县)要再次深入到61个养殖主体进行调查核实,建立转型转产台帐,做到情况清、底数明(详见附件2),对愿意转产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且具备相应条件的,要结合当前农村产业革命12个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等政策措施,按照“一场一策、精准有效”的原则制定转型转产工作方案,给予技术指导,落实有关政策。对转其他产业的养殖主体,要积极配合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妥善安置转型转产人员。
 
    四、各区(市、县)要结合畜禽产业发展的等相关工作,充分利用畜禽健康养殖、疫病防控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做好《目录》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增进公众对畜禽养殖业的了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17日
 
    (信息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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