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提离大连水运口岸的进口冷链食品集装箱开展流向信息采集的通知 (大疫经指办发〔2020〕44号)

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提离大连水运口岸的进口冷链食品集装箱开展流向信息采集的通知 (大疫经指办发〔2020〕4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25 10:11:02  来源:大连发布  浏览次数:1528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令第14号和省、市关于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自2020年11月25日起,凡经大连口岸提离的进口冷链食品集装箱流向信息将统一纳入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进行管理。
发布单位
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
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
发布文号 大疫经指办发〔2020〕44号
发布日期 2020-11-24 生效日期 2020-11-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令第14号和省、市关于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自2020年11月25日起,凡经大连口岸提离的进口冷链食品集装箱流向信息将统一纳入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进行管理。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所有进口集装箱从港口码头提箱前,货主或其代理必须如实申报集装箱货物流向,申报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来源国家/地区、目的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对未做货物流向申报的集装箱货物,港口码头不允许该货物提箱出港。
 
    二、货物流向信息申报主体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流向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要求,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记入企业或个人征信记录。
 
    三、冷链食品集装箱流向信息采集系统申报入口为http://apollo.dpn.com.cn/iccs。系统技术支持方为大连口岸物流网,咨询服务电话:4006685666。
 
    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