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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29号建议的答复|市场监管总局答复人大代表《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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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25 09:58:4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935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近年来对包括冷藏冷冻食品在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有序推进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以标准化支撑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开展了如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1-20 生效日期 2020-11-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罗卫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近年来对包括冷藏冷冻食品在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有序推进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以标准化支撑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开展了如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顶层设计
 
    市场监管总局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2019年报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其中关于食品冷链物流问题,明确提出“建立覆盖基地贮藏、物流配送、市场批发、销售终端全链条的冷链配送系统,严格执行全过程温控标准和规范,落实食品运输在途监管责任,鼓励使用温控标签,防止食物脱冷变质”,以及“大力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冷链物流企业,保障生鲜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等任务。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并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名义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食安委〔2020〕2号),将“加强覆盖基地、物流配送、批发等环节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作为长期推进的重点任务,推动各地、各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提出的新规定,2020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公告),明确了接受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备案;提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受食品贮存运输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义务,如进行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者,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强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等。二是鼓励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大低温乳制品冷链储运设施建设力度,发展智慧物流,建设信息化平台,整合末端配送销售网点,监控储运销售温度。三是推动包括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在内的所有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起草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引导食品销售者规范经营行为。
 
    三、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一是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第15号令),编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文件,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过程,明确抽样人员应当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取证,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识的要求。二是重点面向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网络购物平台等经营环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突出问题导向,对冷冻饮品、液体乳等需冷鲜保存的食品,进行微生物、非食用物质等项目检验。对检出的不合格样品信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冷链物流标准体系与标准实施推广机制
 
    一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冷链物流分技术委员会,不断健全包括基础通用、冷链基础设施、运输装备、物流作业与管理、信息与追溯等标准在内的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其中,在基础设施方面,发布《食品低温配送中心规划设计指南》国家标准,给出了主体建筑(冷库、封闭低温站台等)、核心功能区(收发货区、存储区、流通加工区、装卸作业区、检测区等)、道路及动线(物流动线、人流动线)、作业设备选用、信息化管理方面的要求。在运输装备方面,发布《货运挂车系列型谱》国家标准,规定了冷藏半挂车的基本型式、总质量、宽度、高度等技术指标;正在研制《厢式货车系列型谱》国家标准,拟对总质量7.5吨以上的厢式冷藏车宽度作出规定,使其能够并排放入两个标准托盘。在冷链物流作业与管理方面,发布《冷藏、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国家标准,重点提出了冷藏冷冻食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的设施设备、温度控制、作业要求,同时要求物流包装尺寸应与周转箱、托盘(优先推荐1200mm×1000mm尺寸)、货架、叉车及冷藏车、冷藏集装箱、冷藏船(舱)、冷藏列车等设施设备相匹配。在信息与追溯方面,发布《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条码技术在农产品冷链物流过程中的应用规范》等3项国家标准,规范了追溯信息及标识、追溯信息存储与传输,以及运输、仓储、装卸等环节的温度信息采集要求。此外,在冷链物流相关食品安全领域,依据《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目前正在配合卫生健康委推进《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保障冷链物流相关食品安全。
 
    二是依托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冷链物流标准应用示范,充分调动市场主体主动性,提高标准实施约束力。目前,已形成包括标准解读培训、“标准试点-达标-示范”、企业星级认证、设施设备监测在内的“一条龙”标准推广模式,重点面向食品冷链物流、餐饮冷链物流、水产品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生鲜末端配送等专业领域,开展冷链物流企业综合能力、物流服务管理、物流信息追溯管理、冷藏车良好性验证、冷库良好性监测等方面的试点工作。其中,依据《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国家标准,开展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截至2020年6月底共评出98家星级冷链物流企业。依据《水产品冷链物流服务规范》《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国家标准和《餐饮冷链物流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培育试点达标企业300余家,其中20余家企业入选标准示范单位。依据《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国家标准,在食品生产加工、第三方冷链物流、冷库、连锁餐饮、连锁零售等50余家企业开展试点,将追溯管理标准纳入技术人员培训课程,推动企业依据标准建立完善食品冷链物流追溯体系,实现仓储、运输、配送智能化管控。
 
    五、推进认证和失信联合惩戒相关工作
 
    围绕传递市场信任,一是引入安全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推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和良好农业规范(GAP)等食品农产品认证工作。截至目前,HACCP有效证书12862张,ISO22000有效证书18564张,GAP有效证书992张。二是积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大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打击力度。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围绕食品冷链物流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继续做好以下三项工作,支撑和引领冷链物流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是尽快印发有关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冷藏冷冻食品安全。二是加强产地预冷、电子商务冷链物流配送等标准研制与实施推广,配合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提升产地端“最先一公里”和消费端“最后一公里”冷链物流效率,加快出台《厢式货车系列型谱》国家标准,并做好标准宣贯工作,及时开展冷链物流标准实施情况评估。三是进一步完善HACCP、ISO22000、GAP等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持续推动认证实施工作。
 
    衷心感谢你们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8月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处)。
 
    联系单位及电话:标准技术司 010-8226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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