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的公告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20 16:22:52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8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现就做好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1-20 生效日期 2020-11-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现就做好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1月20日零时起,新进入我市“存储、销售、加工、流通、消费”(以下简称“流转”)且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消毒证明(以下简称“两证”) 的进口冷链食品,须统一进入我市设立的集中监管仓,经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取得两证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流通和消费。
 
    二、我市在湖里万翔冷库和海沧万纬冷库各设立一个集中监管仓。从东渡、机场口岸入境且预备在我市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须统一进入湖里万翔集中监管仓;从海沧口岸入境且预备在我市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须统一进入海沧万纬集中监管仓;从其他口岸入境转入我市且未取得两证的进口冷链食品,须统一进入海沧万纬集中监管仓。
 
    三、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抵厦之前24小时主动向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货主单位、报关单、运输车辆、司机、货物流向、在厦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已进入我市存储且未取得两证的进口冷链食品,其经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核酸检测和消毒机构,按轻重缓急原则尽快完成存量食品的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取得两证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流通和消费。
 
    五、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六、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外另行发布。市场监管、卫健、商务、港口、交通运输、海洋发展、海关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全方位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督检查。
 
    七、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存在“应进不进”“应检不检”“应消毒未消毒”等行为的,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管理。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