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加强农村流动厨房承办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农村食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2020年10月28日第13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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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津市场监管规〔2020〕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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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0-11-02 | 生效日期 | 2020-11-0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5-11-01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法规解读:《天津市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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