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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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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6 10:02:52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160
核心提示:为加强农村流动厨房承办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1月2日起施行。
    为加强农村流动厨房承办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1月2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流动厨房承办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农村流动厨房的经营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为强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发放备案证明。”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对本市农村流动厨房承办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定义、管辖范围、主体资格、经营条件、主体责任、禁止行为、监管责任等。
 
    一是明确了定义和管辖范围。农村流动厨房是指应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包工包料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自行采购食品原料,委托他人帮厨并给付报酬的,不属于农村流动厨房的范畴。仅在本市涉农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农村流动厨房。
 
    二是主体资格和经营条件。农村流动厨房应依法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并按照食品摊贩备案证明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等,并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要求。
 
    三是明确了主体责任和禁止行为。农村流动厨房应建立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格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管理,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等。明确了农村流动厨房禁止加工制作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和鲜奶制品等经营行为。
 
    四是明确了监管责任。区市场监管局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对备案的农村流动厨房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农村流动厨房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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