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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试验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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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2-27 00:00:0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87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农业部关于实施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的通知》(农办发〔2017〕6号)精神,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试验鉴定,促进先进适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12-27 生效日期 2018-1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村、农牧)局(厅、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农业部关于实施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的通知》(农办发〔2017〕6号)精神,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试验鉴定,促进先进适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中央高度重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关系6亿多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关系农村能源革命,关系能不能不断改善土壤地力、治理好农业面源污染,是一件利国利民利长远的大好事。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的试验鉴定,加速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推广应用,是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基础工作。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鉴定机构要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对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示精神,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试验鉴定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责任担当,采取得力措施,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试验鉴定工作加快开展。
 
    二、提升鉴定能力
 
    在全面调研梳理各地购机补贴需求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将清粪机、粪污固液分离机、撒肥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尸体处理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有机肥加工设备、沼气发电机组、沼液沼渣抽排设备等10种已有推广鉴定大纲的产品列为加快鉴定推广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各省(区、市)应从本地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挖潜扩能,加快提升本地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试验鉴定能力。对已有能力试验鉴定的机具,要创造条件,推进试验鉴定工作顺利开展;对尚不具备试验鉴定能力的机具,要增加投入,加快补齐试验鉴定能力。提升试验鉴定能力要与购机补贴分类分档、新产品补贴试点、技术推广等工作有效衔接。涉及到能力认定工作的,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对鉴定机构进行能力认定。
 
    三、加快鉴定工作
 
    要根据试验鉴定大纲和鉴定能力情况,将有试验鉴定大纲和鉴定能力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全部列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指导所属鉴定机构加大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试验鉴定的工作力度,对有鉴定能力、在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中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的鉴定申请,实行敞开受理。部农机鉴定总站要切实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受理分配和督促落实鉴定任务。省级鉴定机构在做好本省企业产品鉴定的同时,要积极受理外省企业的鉴定申请;无鉴定能力的,要主动协调,积极帮助企业落实鉴定申请。对已受理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的鉴定,应加快实施并及时公布结果信息。
 
    四、加强组织领导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试验鉴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加强与畜牧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相关工作及时、有效开展,保证工作质量。要积极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试验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加大相关投入,努力增加和改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试验鉴定、检验检测的设备和手段。对列入2019年农机购置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的废弃物料烘干机、增压沼液施肥设备以及粪污罐等3个品目产品,要积极组织试点,制定试验鉴定大纲,加快鉴定步伐。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保障鉴定工作经费。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我部将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试验鉴定工作成效明显的省份,在2019年度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中予以加分。
 
    请各地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试验鉴定工作开展情况于2019年7月5日前、12月20日前报送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联系人:刘晶,电话:010—59192817,传真:010—59193341,邮箱:njhsaj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
 
    农办机〔2018〕29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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