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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85号(资源环境类239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加快推进青海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提案 (农办案〔20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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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0-15 01:45:18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539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85号(资源环境类239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加快推进青海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提案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案〔2020〕216号
发布日期 2020-10-14 生效日期 2020-10-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王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青海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初步确立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支持体系。各有关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加强政策创设,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9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75%和93%,青海省分别达到89.3%和97.4%,在我部专项延伸绩效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次。
 
    一、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
 
    我部组织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重点支持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建设,实现了585个畜牧大县全覆盖,共支持规模养殖场户近10万家,累计支持有机肥企业、专业化沼气工程企业等400多个。青海省是我国重要的江河源头和生态保护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事关国家生态安全。我部指导青海省农业农村部门以肥料化利用为方向,多策并举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支持河南县和互助县实施整县推进项目,积极探索典型模式,示范带动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下一步,我部将结合编制《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2021—2025年)》,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继续支持青海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种养结合、生态循环为主要路径,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
 
    二、关于加大对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备补贴力度
 
    我部高度重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导作用,支持农民购置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机具。目前,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已包括清粪机、粪污固液分离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等10个品目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机具。支持11个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补贴购置废弃物处理成套设备、废弃物料烘干机等其他相关机具。2018年以来,全国共补贴购置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机具1.1万台,使用补贴资金1.6亿元。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优化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将更多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加快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机械化水平。
 
    三、关于加大有机肥替代化肥规模
 
    我部认真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鼓励和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2017年以来,选择238个重点县(市、区)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集成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的生产技术模式,构建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长效机制。结合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等项目,采用物化补贴的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的补助政策,加快有机肥推广应用步伐。
 
    四、关于落实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出台多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销售自产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生产的沼气等燃料,以及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等环境保护项目所得,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结合委员所提建议,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收优惠相关政策。
 
    五、关于落实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政策
 
    为积极支持包括畜禽养殖业在内的现代设施农业发展,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支持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环保等设施建设。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2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010-5919186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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