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生态环境厅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信息公开后应当及时保存网页截图并归档保存。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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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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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川环办发〔2020〕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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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0-09-09 | 生效日期 | 2020-09-0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3-10-31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废止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川环规〔2023〕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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