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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金融环境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2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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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22 10:50:51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  浏览次数:1623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部署,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金融环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30号)精神,持续改善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金融供给的质量和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金融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20〕53号
发布日期 2020-09-16 生效日期 2020-09-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部署,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金融环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30号)精神,持续改善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金融供给的质量和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金融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关于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决策部署,着力为金融机构和市场创造更加有利的行政、司法和市场环境,支持引导各类金融资源为“两先区”建设和率先全面振兴提供可靠支撑。
 
    (二)总体目标。利用2-3年时间,全市银行机构资产质量明显提高;金融案件审判和执行率明显提高,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信用意识明显增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授信意愿明显提高,信贷投放增速得到健康恢复;直接融资体系进一步发展,资金需求对接更加顺畅,中小企业资金获得渠道更加多元便捷。
 
    二、重点工作
 
    (一)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1.打造诚信政府。各级政府要带头守信践诺,切实履行向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等各类社会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要强化政府债务监测分析,做好偿债资金安排,稳妥化解现有债务包括隐性债务的违约风险,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依法依规限时偿还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逾期欠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指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建立良好的资金管理制度,全面准确地向金融机构提供财务和经营信息;督促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做到按期还债。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据行规行约监督会员企业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加强个人诚信建设。加强个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健全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促进个人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共联共享。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与个人信用状况与评级相结合的融资授信服务,对诚实守信的个人在授信额度、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中心)
 
    4.加强失信惩戒。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案件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火车站、地铁站、公共汽车站、法院楼宇等显著位置发布被执行人信息,限制护照使用和出入境;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碍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责任单位:市法院)
 
    5.搭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融资服务平台。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推进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应用,为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企业信用信息支撑,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不透明和金融机构信心不足等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连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院)
 
    (二)打造公平公正的金融司法环境。
 
    6.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建立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多方协同联动机制,金融管理部门定期汇总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骗贷、转移资产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名单,转交公安、司法部门进行认定并依法打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金融发展局)
 
    7.完善金融司法服务保障。建立健全仲裁、公证、金融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金融案件多元化解机制和分调裁审无缝对接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开辟金融机构立案绿色通道,运用集中送达系统及时送达开庭文书,组建专业团队,集中办理金融案件,实现金融案件快立案、快保全、快送达、快审理、快执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期限安排金融案件开庭、审结和执结。(责任单位:市法院)
 
    8.加快金融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开展涉金融案件集中执行专项活动,力争将涉金融执行案件的终本结案平均周期缩短两个月、执结率提升至70%.开展清理超长期未结执行案件专项行动,逐案督办超12个月以上金融执行案件。推动建立涉金融案件执行长效机制,建立金融执行案件分流机制,转移案件集中区域基层法院执行压力。(责任单位:市法院)
 
    9.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对债务人重大财产处置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在制定重组方案中,引导破产管理人充分考虑债权人合法权益;按照“先损失股权,后损失债权”的原则依法推进破产重整,保障合法金融债权。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发挥“协调员”作用,推动债务企业与金融债权人充分协商,积极帮助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寻找重整方,促进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支持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设立专门财产处置团队,加大金融案件财产变现力度。(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优化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服务环境。
 
    10.加大奖励扶持力度。全面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30号),优化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制定支持期货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对期货机构落户、期货人才和为期货市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期货机构和个人实施奖励。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制定金融奖励扶持配套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沙河口区政府,其他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1.发挥金融扶持资金效能。继续落实好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相关政策。对期货新品种上市、金融机构落户、企业上市挂牌、债券发行、“保险+期货”、跨境人民币结算、对外贸易融资等项目给予奖励和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
 
    12.加强政银企信息交流。实施政银企座谈会机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政银企对接活动,促进金融机构与企业面对面沟通、直接提供融资服务。建立银企对接长效机制,持续推动银企互信交流。及时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政策法规等方面信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3.改善抵(质)押融资服务。推动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通过“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一次办结。加快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以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评估中心、登记服务中心建设,为金融机构提供产权抵(质)押贷款评估、处置变现等服务。相关职能部门为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办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设备抵(质)押登记业务提供便利和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4.打造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建立金融机构与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的人才交流机制,培养锻炼金融机构青年干部队伍。利用大连与上海对口合作机制,建立金融领域人员定期交流机制。充分发挥大连财经、金融类院校、培训机构集中的优势,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展全市金融人才培养培训,储备金融人才。按照我市现行人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在创新创业、落户、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出入境等方面给予服务和便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金融发展局)
 
    15.深化金融改革开放。落实国家放宽外资准入限制相关政策,积极引入外资金融机构。深化沪连金融对口合作,推进与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强化对日、韩金融合作,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合作。加快推进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金融创新,及时复制推广自贸金融经验做法,探索符合大连特点的业务流程创新,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更多期货、期权品种国际化,加快建设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外办、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商品交易所)
 
    (四)创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环境。
 
    16.完善金融机构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境内外交流合作,引进金融资源。加快发展金融法人,推进已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机构尽快获批设立。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增资扩股,做大做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专注市场细分,为民营、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
 
    17.大力发展直接融资。认真落实省、市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政策,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以及通过发行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权融资的企业,按照标准给予费用补助,降低企业上市和发债融资成本。发挥区域股权市场股权融资功能,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服务体系。发挥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积极对接国家、省各类政府出资类基金和社会出资人,培育和发展各类天使、创业、产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大连证监局、市国资委)
 
    18.创新金融产品工具。支持金融机构争取总部新产品、新工具优先在大连市场探索、应用和推广及系统内各项试点在大连实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构建更加专业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作为贷款抵(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减轻对传统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
 
    19.健全企业融资增信。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加强与省再担保集团的合作,通过“总对总”方式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探索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鼓励科技担保公司为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支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向“三农”.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提供“信贷+保险”等增信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0.规范金融服务收费。督促金融机构减免服务收费、优化服务流程、差异化制定贷款利率下降目标,严禁向企业收取不符合规定的附加费用。规范企业融资相关的担保费、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费收费行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减少企业融资附加费用。(责任单位:大连银保监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维护安全稳定的金融运行环境。
 
    21.稳妥压降银行不良贷款。支持银行机构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市场化债转股等手段,加快存量不良资产处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金融机构以资抵债、抵债资产变现以及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按规定减免不良资产交易收费;对金融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同等享受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司法部门实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案件简易审理程序,加大金融债权案件的审结和执行力度。加快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支持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处置。针对债务规模较大、涉及金融机构数量较多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督促及时组建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债务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资产保全。(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发展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大连银保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2.妥善处置地方中小法人银行风险。加强对地方中小法人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引导银行制定合理的流动性管理方案。加强对地方中小法人银行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地方中小法人银行风险排查,摸清风险底数,“一行一策”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责任单位:大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
 
    23.稳妥应对企业债务风险。完善企业债务风险排查预警机制,加强对高负债企业和企业债券风险排查,对高风险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加强企业债务风险动态监测,“一企一策”,科学制定企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对于主业良好、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推动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债务重组等手段保持企业融资规模;对于扭亏无望、难以协调化解处置的风险企业,充分征求主要债权金融机构意见,稳妥实施企业破产重整或清算。(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4.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强企业注册名称、经营范围、业务活动监管,严禁一般工商登记注册企业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清理查处企业非法金融业务。坚持以防为主、防打结合,依法打击、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侦办打击力度,坚持打早打小、把握节奏、减少损失、保持稳定的原则,及时控制、防止蔓延。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稳定。(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5.促进地方金融组织规范经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严格实行互联网金融机构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加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严禁开展连续集中竞价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建立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和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各类地方金融业态和金融活动的精准监管。(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
 
    26.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健全金融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处置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重大金融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对易引发公众质疑、未经证实、影响稳定的金融事件报道,要积极进行正面引导,及时消减负面影响。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我市金融营商环境改善情况,弘扬金融行业正能量。(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金融发展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市金融委)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加强政策协调。市金融委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金融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地区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司法、宣传部门的常态化联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政策协调与信息共享,针对金融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协同组织落实。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时限,狠抓落实,保证金融环境建设落到实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地区: 大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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