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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林草字(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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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15 16:23:57  来源: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1880
核心提示:《辽宁省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辽林草字(2020)23号
发布日期 2020-09-15 生效日期 2020-09-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25日

    辽宁省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

    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等有关要求,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遵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清理整顿野生动物人工养殖活动,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坚决维护全省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切实保障野生动物养殖场(户)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数据核查,准确掌握禁食野生动物养殖现状。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区域禁食野生动物养殖的从业主体、人员和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养殖设施,以及养殖模式、持有证件等情况。对合法开展养殖活动的,逐个养殖场所建立调查摸底台账,登记各项信息并签字确认,特别要注明是否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对非法开展养殖活动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林草局、省扶贫办)

    (二)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相关野生动物管理主体工作交接到位。根据农业农村部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梅花鹿、雉鸡、鸵鸟等特种畜禽品种和《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暹罗鳄、尼罗鳄、湾鳄等物种及调整为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蛙类,不再由林草部门管理,交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林草部门与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做好衔接。林草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撤回、注销和档案资料交接等工作,落实归口管理要求。(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

    (三)积极帮扶转型转产,力争实现平稳过渡。各级政府对以食用为目的,未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未调整为水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养殖场(户),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类引导、能转尽转的原则,积极支持、指导、帮助其转型转产为其他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各级林草、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科技、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扶贫、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审批、立项、补助、场地、研发、养殖、入药、产业扶贫、登记注册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确保禁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转型转产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省市场监管局)

    (四)依法依规给予适当补偿,最大限度地减少养殖场(户)的经济损失。各级政府要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对在养野生动物不能转型转产或不能调整为合法养殖目的,需退出养殖活动的养殖场(户),依法合理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对象为合法从事野生动物养殖活动的养殖场(户)。补偿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地实际情况,根据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自行确定。各地要加强跨区域沟通协调,避免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引发新的矛盾。补偿资金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地区,省直相关部门将综合考虑工作推进情况、补偿支出缺口、市县财力状况等,通过争取中央资金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补偿方案,落实落细调查摸底、数据认定、补偿协议签订、补偿资金拨付等具体工作。2020年9月30前,全省各地禁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帮扶和后续处置工作全面完成。(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林草局、省财政厅)

    (五)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防止引发次生问题。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补偿协议签订后,组织林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物种的习性和特点,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的要求和《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规定,通过转作他用、放归自然、收容救护、无害化处置等方式对在养禁食野生动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防范发生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食野生动物决定要求,稳妥有序推进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准确把握补偿范围和标准,规范使用补偿资金,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属地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林草、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扶贫、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深入禁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走访交流,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意义和《决定》的法律效力,指导养殖场(户)调整产业发展方向,主动做好处置工作政策解读和群众思想工作,防止负面炒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提前排查化解矛盾,为开展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列表:
 地区: 辽宁 
 标签: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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