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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省疫情防控办〔20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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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14 17:08:09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40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内防反弹、外防输入”和“人物并防”的策略部署,防止新冠病毒可能借助冷链运输的畜禽肉、水产品(以下统称冷链食品)及其外包装等物品传播蔓延(以下称物防),经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省疫情防控办〔2020〕118号
发布日期 2020-08-31 生效日期 2020-08-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内防反弹、外防输入”和“人物并防”的策略部署,防止新冠病毒可能借助冷链运输的畜禽肉、水产品(以下统称冷链食品)及其外包装等物品传播蔓延(以下称物防),经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常态化做好我省冷链食品物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扛起“三地一窗口”的职责使命,坚持疫情防控慎终如始,建立健全常态化冷链食品物防工作机制,有效落实人员、物品、场所等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日常监管,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二、工作目标

    构建和完善以1个系统(浙江省冷链食品闭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浙冷链系统)、4项举措(闭环管理、溯源倒查、滚动推进、强化规范)、7项工作制度(存量备案制、增量申报制、首站责任制、企业经营承诺制、专人联络制、健康管理制、快惩严处制)为内核的冷链食品物防精密智控体系,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弱项,做好精准追溯、检测监测、应急处置、日常管控、健全机制等五方面工作,守住不发生冷链食品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精准追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各地、各部门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全程追溯。对于落实到位的生产经营者,在提高信用等级、简化办事流程、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正向激励;对于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者,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巡查、检查、抽检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一)落实存量备案制。对2020年5月1日(以海关入境日期为准,下同)以前进口的存量冷链食品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通过浙冷链系统进行存量备案。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进行赋码、扫码。(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物资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分工负责)

    (二)落实增量申报制。对于2020年5月1日以后进口的增量冷链食品,必须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进货查验,并在产品入库出库时通过浙冷链系统进行信息录入、赋码和扫码工作,准确完整上传相关信息。赋码率、扫码率纳入省疫情精密智控体系,要求稳定在98%以上。(省政府督查室、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物资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分工负责)

    (三)落实首站责任制。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浙江后落地第一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称首站经营者),负有利用浙冷链系统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赋码的主体责任。首站经营者应加强对系统功能的学习使用,提高赋码效率,不得规避赋码责任。(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物资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分工负责)

    (四)落实企业经营承诺制。首站经营者、大中型商场超市、生鲜电商、冷库经营者等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填写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对赋码扫码、人员健康、场所消毒等物防工作进行承诺并自觉履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物资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分工负责)

    (五)落实专人联络制。根据首站经营者名单,确定专人联络。联络员应当切实履行巡查、指导、报告三项职责,疫情防控期间每周至少巡查联络一次,重点核查企业进出库台账记录、索证索票情况与赋码、扫码情况是否一致。(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开展新冠病毒和食品安全“双检测”工作

    (一)增加新冠病毒检测频次和密度。海关根据海关总署要求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工作。相关部门根据《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定期对重点场所的物(冷链食品及其包装物)、人(冷链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从业人员)、环境(屠宰、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经营场所)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要求每周抽取一定数量农贸(集贸)市场、超市进行检测。每个县(市、区)每周检测样本数不少于70份,其中从业人员样本数不少于30份,采样后48小时内完成检测。对来自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从业人员和冷链食品,要加大抽检量,并按照相关规程延长冷链食品的留样时间。(省卫生健康委、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分工负责,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物资局配合)

    (二)做好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在开展新冠病毒采样的同时,结合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加大抽检力度,统筹开展冷链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于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严格依法核查处置。(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快速溯源倒查。一旦收到省内外有关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阳性报告,应在2小时内利用浙冷链系统对同批次食品的流向进行溯源倒查和精准定位,并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排查核实和核酸检测工作。对于流向外省的同批次食品相关信息,应及时通报有关省份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分工负责)

    (二)科学妥善处置。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样品,统一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病毒分离培养、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并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食品,按照《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在48小时之内处置到位;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环境,应当立即采取消杀等应急处置措施;对可能接触检测呈阳性物品和环境的人员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对检测呈阳性人员立即转送至当地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并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配合)

    (三)完善应急预案。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健全冷链食品阳性样本处置应急预案及处置体系,明确操作程序和响应流程,落实责任到人,并适时组织演练。指导督促冷链食品大型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相应的“人物并防”应急预案。(县级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负责)

    六、严格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一)明确标准规范。落实健康管理制,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等系列防控指南,以及《海鲜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等省级有关物防工作标准,督促屠宰场所、农批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食品冷库、以冷链食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单位、冷链食品运输企业等重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制(修)订防控标准规范并严格执行。(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二)加强监督检查。对农批市场、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定期开展常规巡查,督促相关市场管理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清洁、消杀、通风和个人防护措施,控制人流密度。加强冷库建设规划,严格第三方冷库的备案管理,没有检验检疫等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准进入食品冷库。(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物资局分工负责)

    (三)落实快惩严处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大冷链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闭环管理的通知》(浙市监函〔2020〕144号)的要求,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七、构建完善物防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专班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各级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作用,明确各级经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粮食物资、大数据管理、海关等单位的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专班工作会议加强沟通交流,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资金投入,物防工作所需检测经费、防护用品、人员补贴等资金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保障。加强力量投入,统筹人员调配,组织专业培训,做好科普宣传,确保物防工作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落实专人及时准确报送物防工作信息和数据,加强信息审核,确保数据真实性。严格信息发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发布物防工作相关信息。针对突发情况及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新闻事件和舆情热点,经许可后及时通过辟谣、信息公开、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回应。

    (四)建立健全考核督查机制。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全省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全省通报。发现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及领导责任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物防工作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重要内容。

    附件:1.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

    3.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4.海鲜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农贸(集贸)市场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点场所,加强对农贸(集贸)市场新冠病毒环境监测,对于深入开展病毒溯源和疫情防控意义重大。为科学规范指导开展农贸(集贸)市场新冠病毒环境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监测对象

    监测重点为具备区域辐射能力的大型农贸(集贸)市场,特别是包括冷冻、冷藏功能的肉类和海鲜水产交易摊位,或者存在潮湿、密闭空间的市场。

    二、监测内容

    (一)市场内重点摊位的设施、用具表面病毒检测。重点对摊位台面、面板、地面、把手,以及各种制作和使用器具等表面,包括脱毛或切割机械、刀具等,采集拭子样本。

    (二)市场内重点摊位从业人员咽拭子、衣物表面、手部病毒检测。对处于工作状态的从业人员手部表面,采集拭子样本。

    (三)市场内重点摊位存放食品的冰箱、冷藏柜内部表面病毒检测。对储藏食物过程中经常触及的冰箱、冷藏柜内表面,采集拭子样本。

    (四)市场内销售的肉、禽类和海鲜水产类食品的病毒检测。对市场内销售的食品应当按照无包装食品和有包装食品加以区分,其中有包装类食品重点是需要冷藏运输的肉、禽类和海鲜水产类食品,采集拭子样本。

    (五)市场内排水系统中污水的病毒检测。重点包括市场内海鲜水产、肉禽类产品摊位来源的污水,采集拭子样本或污水样本。

    (六)市场内公共空间中人员接触较多的部位,包括主要进出口的电梯按钮、楼梯扶手、门把手表面,茶水间、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表面,潮湿的公共通道和卫生间地面、墩布池等采集拭子样本。

    (七)市场内经常性跨区域移动的工具或物品,包括垃圾车、垃圾桶、墩布等清洁工具,转运物品的拖车等,采集拭子样本。

    (八)市场内工作人员聚集、通风不良的环境,包括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局部交易环境等环境拭子及气溶胶样本。

    三、样本采样

    (一)样本要求。

    1.从业人员咽拭子、手部、衣物和其他物体表面拭子样本。要求用病毒采样管中的病毒保存液,充分浸润采样棉签后,对拟采集的手部或物体(包括公共通道的地面)的表面重复涂抹、涮洗3次以上。同时要满足对采样对象表面,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2.食品表面拭子样本。食品样本不可直接进行采集,应当首先将拟采集的食品小心分离,并存放于洁净采样袋后,再进行拭子样本的采集。要求用病毒采样管中的病毒保存液,充分浸润采样棉签后,对拟采集食物样本的表面重复涂抹、涮洗3次以上。同时要满足对样本表面,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3.污水样本。按照市场内排水系统分布情况,选取2—3处污水采样位置,重点为内部管网汇集处、水流方向的下游或与市政管网的连接处。采集拭子样本要求,用采样棉签浸入污水中,使其吸附污水并在采样管中对涮洗3次以上。采集污水样本要求,用聚乙烯塑料瓶收集30mL—500mL污水水样;大于500mL体积的污水采集可以使用聚乙烯塑料桶或现场水样专用富集设备。同时要满足对污水采样位置,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4.动物样本。对于活体动物,可分别用采样棉签采集其体表拭子、口咽拭子和肛拭子,也可以采集其排泄物或分泌物样本,并在记录单上进行相应记录。对于以经过剥皮等处理的动物样本,分别用棉签采集其体表和体腔拭子样本,要求用病毒采样管中的病毒保存液,充分浸润采样棉签后,对拟采集食物样本的表面重复涂抹、涮洗3次以上。同时要满足对样本表面,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5.其他器具。笼具或鱼缸等装运、养殖动物的容器,需首先观察或了解该容器具体存放、养殖过的动物类型,采集容器内壁拭子样本或内容物液体样本。

    6.人员聚集、通风不良的局部交易区域、办公室、休息间等环境采集气溶胶样本。

    (二)采样方法。

    1.采样周期。对重点大型集贸市场(特别是销售生鲜类产品的市场)按照1次/周,对其余需要监测的集贸市场按照1次/月的频次进行病毒监测。

    2.采样实施。现场采样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参与完成,采样时应当穿戴防护服、防护口罩、鞋套和医用一次性手套。采样过程需开启现场采样视频记录设备。

    3.采样装备。病毒采样箱、病毒采样管、气溶胶采集器、样品记录单、手消设备、洁净采样袋、冰袋、高危险生物样本转运箱和生物安全垃圾袋等。

    4.采样记录。样本信息应当包括样本采集的采样时间、地点、集贸市场名称、摊位编号、采样类型、样本编号以及采样人等信息。

    5.采样操作。采样开始前,要求穿戴防护服、口罩、鞋套和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进入采样现场,并使用手消进行手部消毒。拭子样本采样过程中,采样棉签只能接触当前采集的样本,避免触碰到其他物体。污水样本采集前,先充分搅匀,然后取样。污水分三层以上,不能搅匀时,可按各层量的多少的比例分层取样。气溶胶样本采集使用气溶胶采集器,设定采集高度、空气通量和采集时间,进行气溶胶采集,将采集后的吸收液或滤膜放置在特定的低温容器进行转运。采样结束后,清理废弃物后离场。

    6.样品转运。采集样品连同采样记录单应当在24小时内运送至当地指定的病毒监测机构进行检测,样本建议冷藏存放于高危险生物样本转运箱中,并由专人、专车进行转运。

    四、检测

    (一)样本分装和保存。

    1.样本分装。标本采集后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柜内分装,但个人防护装备参照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防护要求。所有采集对环境标本应当分装到大小适合的带螺旋盖内有垫圈、耐冷冻的样本采集管里,按照1000ul/管进行分装。容器(采集管)外注明样本编号、种类及采样日期。用于后续核酸提取和病毒分离等实验室检测工作。

    2.样本保存。用于病毒分离和核酸检测的标本应当尽快进行检测,能在24小时内检测的标本可置于4℃保存;24小时内无法检测的标本则应当置于-70℃或以下保存(如无-70℃保存条件,则于-20℃冰箱暂存)。

    (二)污水水样前期处理。使用离心技术去除污水中杂质。先打开低温离心机,待温度降至4℃左右,建议4654离心力离心30分钟,取上清。再使用膜吸附技术或超滤技术进行上清液的浓缩。

    (三)核酸提取。新型冠状病毒的常规检测方法是通过实时荧光RT-PCR鉴定。任何新型冠状病毒的检测都必须由经过相关生物安全及技能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对已经灭活的样本,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内,使用自动化核酸提取仪,配套核酸提取试剂盒进行病毒核酸的提取。核酸提取后,应当将核酸产物进行分装,用于后续核酸实时荧光定量(RT-PCR)及深度测序。核酸提取操作参考相关厂家试剂盒说明书开展。

    (四)实时荧光定量PCR。在BSL-2实验室中对所有已提取的核酸样本,应当用经CFDA批准的RT-PCR诊断试剂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以保证实验结果的正确可靠。RT-PCR反应体系和操作参考相关厂家试剂盒说明。每一次RT-PCR反应均应当设置阴性对照、阳性对照和无模板空白对照,以确保扩增体系工作正常。

    五、实验室生物安全

    实验室安全级别参照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相关内容进行管理。采集的环境样本属于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提取、生化分析,以及临床样本的灭活等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环境样本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

    附表:新型冠状病毒环境检测标本送检表

    附件2

    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

    一、食品无害化处理

    (一)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和外包装用有效氯1000mg/L—2000mg/L的含氮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浸泡消毒30分钟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冷藏食品消毒处理前,需消防部门对冷库、冰箱、冰柜的电路、电源进行安全检测,确保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由专业运输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理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可用压力蒸汽灭菌或焚烧。

    (二)对污染食品的同批次食品,应当在分析明确食品污染来源后,根据污染来源不同进行处理。

    1.如为本地污染,其他地区同批次食品无需处理。

    2.如为食品源头污染,则同批次食品均需按照污染食品处理。

    3.如无法确定污染来源,应当及时向地方联防联控机制报告污染食品批次及相关信息,并通报各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后采取相应措施。以下处理措施可供参考:

    (1)加大其他地区同批次食品的抽检,按抽检结果进行处理;

    (2)同批次食品均按照污染食品处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同批次食品加热处理后限定使用,如在严格防护和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做成熟食在规定场所使用等。

    二、环境消毒

    食品清理后,应当及时对原存放环境进行消毒。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当先完全清除污染物再消毒;无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可用有效氯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消毒。冰箱、冷库等低温设备设施,消毒前应当断电恢复至室温,再用有效氯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

    三、人员防护

    工作人员在转运食品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

    处理过程中应当加强手卫生,可选用速干手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手部有明显污染物时,应当在流动水下用洗手液(或肥皂)洗手,然后再进行手消毒;无明显污染物时,可直接用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四、运输车辆消毒

    清理转运后,用有效氯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对货车等运输工具进行喷洒消毒,达到消毒作用时间,用清水冲洗干净。

    五、注意事项

    转运过程中,应当避免碰触其他物品;转运后,应当及时对周围环境进行清洁消毒。

    选择合法有效的消毒剂,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消毒剂具有一定的腐蚀性,达到消毒时间后,应当用清水擦拭或冲洗。

    附件3

    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一、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1.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市场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制度,配备充足保洁人员,落实环境清洁、消毒、通风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防护物资储备。

    2.坚持人员健康监测制度。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每日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发现从业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应当督促及时就医。

    3.实施分类卫生管理制度。市场内实行分区经营,生熟分开、干湿分开。对存在活禽宰杀的乡村露天集市,加强环境卫生整治。中高风险地区暂停活禽交易。

    4.建立产品溯源制度。市场开办者要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溯源管理制度。完善肉类产品质量全链条追溯体系,采购、销售肉类产品,务必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禁止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材料的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5.落实全日制保洁制度。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作为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责任人,共同维护环境整洁,市场统一组织各门面、铺面、摊位经营者每日做好环境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每个摊位每日进行彻底卫生清理,及时清除卫生死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

    6.建立卫生宣传制度。充分利用市场内广播、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宣传传染病疫情防控和健康防护知识,确保每个市场环境卫生制度上墙。倡导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勤洗手、戴口罩等卫生行为和习惯,共同营造文明、健康的经营购物环境。

    二、环境卫生设施要求

    7.室内空气流通。在温度适宜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或使用排气扇加强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应当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定期对送风口和回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8.厕所卫生管理。加强厕所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有条件的安装机械排风装置(排风扇)。蹲位设置应当满足人员流量需要,避免排队等候聚集。设置专人保洁,增加地面及卫生洁具的清洁消毒频次,对外溢污物及时清理,保证排污管道畅通。保持卫生间地漏有效水封,防止有害气体或气溶胶溢出。厕所内严禁吸烟。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有条件时可配备洗手液。对于非水冲式厕所,及时清运粪便,并做好无害化处理。

    9.垃圾收集清理。市场内应当配备果壳箱、垃圾桶等卫生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配备专用加盖的废弃口罩收集筒(箱)。市场应当设立集中、规范的密闭垃圾站(房),垃圾全部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当采用密闭化运输,不污染道路和周围环境。

    10.给排水设施。应当有完善的下水道,并保持畅通。具备条件的,应当接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污水集中统一排放,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集中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环境评价报告要求。地面和下水明沟无污水积水、无淤积物。应当配备地面冲洗水龙头和消毒设施,用于污水的冲洗消毒,污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11.病媒生物防制。安装防蚊防蝇装置,堵洞抹缝、处理管井防鼠,及时清理积水、垃圾、杂物,对垃圾堆放地、污染物处理场所进行灭蟑灭鼠。

    12.手卫生设施和用品。市场出入口处应当配备速干手消毒剂,张贴明显洗手提示,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备,或配备洗手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公共区域卫生要求

    13.公共区域环境。各类公共设施和区域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地面硬化、干燥、防滑、易于冲洗、排水通畅。市场的人流、物流、车流应当畅通有序,安全通道不应堆放杂物。

    14.公共物体表面。门把手、电梯按键、扶梯把手、称量工具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每天定期清洁消毒。地面和可能被污染的墙壁等表面可用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中高风险地区应当增加清洁消毒频次。拖布和抹布等保洁用品应当专区专用,避免交叉感染,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处理。

    15.货物运输环节。掌握货物运输流程,从业人员做好手卫生,运输工具保持清洁。运输工具在转运后及时清洁消毒,可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作用时间3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16.重点区域卫生。禽畜肉区、水产区、熟食区应当有自来水龙头,有洗槽、排水沟和下水道,地面平整,全面硬化。经销活禽的应当有固定金属笼架和水冲式设施。活鱼交易与宰杀分离,水产品交易区与分割加工区分离,均实施物理隔离。每批宰杀结束后,应当冲洗场地一次,保持卫生整洁,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水池内无污物积存、残留,水龙头保持清洁。

    四、销售区卫生要求

    17.摊位、档口保洁。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一日一清洁”等要求。市场开办者对批发档口进行集中统一清洁消毒。维护好门前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场内经营者在专业人士指导和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每天营业后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做到地面无污物、无污水等,下水道畅通,定时冲洗,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中高风险地区,应当适当增加消毒频率。

    18.物品分类管理。摊位内鲜、活、生、熟、干、湿商品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

    19.加工工具清洁消毒。砧板、刀、剪刀、刮鳞器、绞肉机、锯(切)骨机等、称量工具及盛装容器等,保持清洁卫生。每次使用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备用。必要时进行全面消毒。

    20.冰箱(柜)卫生。保持冰箱(柜)外表面清洁,定期清理冰箱(柜)内部。清理时将冰箱(柜)内物品清空,断电、恢复至室温,冰箱内表面可用医用酒精或2000mg/L季铵盐类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擦净。

    五、个人健康防护要求

    (一)从业人员。

    21.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监测。上岗前确保身体状况良好,并向市场开办者报告健康状况信息,主动接受市场的体温检测,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报告,并及时就医。

    22.做好个人防护。从业人员工作期间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禽畜肉类和熟食区还应当佩戴工作帽。口罩或手套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生鲜宰杀等特殊摊位的经营者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

    23.注意个人卫生。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不随地吐痰,擤鼻涕时注意卫生。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与顾客保持1米以上间距,减少与顾客的交谈时间。

    24.加强手卫生。在处理和摆放水产品、肉类、熟食品、果蔬等货品时,或双手触碰过货架、扶手等公用物体等情况下,要及时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二)顾客。

    25.做好健康监测。在市场入口处主动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若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医。

    26.做好个人防护。在低风险地区农集贸市场内应当随身携带口罩,在人多的摊位和难以保持1米以上间距的摊位购物时,应当佩戴口罩。中高风险地区顾客进入市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挑选商品时建议佩戴手套。优先采用扫码付费方式结账。

    27.加强个人卫生。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尽量减少触碰门把手、货架、摊位等公共物品表面,触摸后需及时进行手卫生。离开市场后应当及时进行手卫生。有条件时,可随身携带速干手消毒剂。

    六、应急处置

    28.污染物处置。市场内有呕吐物、排泄物及分泌物等污染物时,可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如纱布、抹布等)沾取5000mg/L—10000mg/L含氯消毒剂小心移除。地面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被污染表面及其周围可能污染的表面。处理污染物时应当佩戴手套和口罩,处理完毕后及时进行手卫生。

    29.出现病例后的处置。当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市场进行终末消毒,如有空调通风系统,则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30.关闭市场后的处置。如因疫情原因关闭市场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指导下,封存市场内被污染的食品、用品等物品,对市场环境进行消毒,对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当保持市场内冰箱、冰柜等冷冻冷藏设备正常运行,以防止物品腐败变质及可能的污染物扩散。

    附件4

    海鲜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为指导我省海鲜类加工企业(含冷库,下同)做好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预防疫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防控技术指南,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管理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围绕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制定专门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制度,包括组织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并严格落实。

    (二)做好物资保障工作。企业应当设立测温点和临时隔离点,结合应急方案储备足够数量的疫情防控物资,包括口罩、手套、防护服、消毒设备及用品、非接触式体温计等。

    二、人员管控要求

    (一)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制度。企业要做好员工近期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掌握企业员工流动情况及健康状况。

    (二)加强日常健康监测。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建立全体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设置测温点,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实行浙江“健康码”绿码上岗制。

    (三)加强外来人员登记与管理。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外来人员进入,确需进入厂区的,需询问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通过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措施并佩戴口罩后方可入厂。车辆进出时,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与车辆、司机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接触。

    企业若有加工、贮存除海鲜类产品外的其他类型产品,建议应严格区分功能区域,控制人员的交叉接触。

    (四)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引导员工掌握新冠肺炎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三、重点环节和重点场所防控要求

    (一)源头管控。企业应当把好海鲜类产品(或其他冷藏冷冻产品)来源的追溯关、自查关、检测关、贮存关,建立健全全程追溯机制,严禁转运或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其他相关规定的产品。除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外,进口产品应当具备海关提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方可入厂。做好海鲜类产品转运存放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

    (二)生产过程防护。落实收货区、冷库贮存区、拆包间、分割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化验室等重点场所的各项防护措施。

    1.收货区。进口海鲜类产品原料应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收货检验。

    2.冷库贮存区。冷冻产品建议堆放在清洁平滑的转运架上,转运架应当经常清洗消毒,推荐托盘式货架堆垛,人员进入冷库堆放时要穿库房用鞋和防寒服,相关鞋服及时消毒。

    3.拆包间、分割车间、加工车间。

    (1)作业人员进入车间需更换工作衣、鞋,走过消毒池,用消毒液洗手后入场。

    (2)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然后使用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3)车间内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等物体表面应当每班用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消毒作用30分钟。可移动的设备,如工作台、砧板,清洗时要将表面的残留物彻底清除;不可移动的设备,应清除干净后用消毒液喷洒消毒,再彻底洗净。

    (4)拆包区域应严格与其他功能性车间物理分隔,拆除包装物应立即清理并对环境进行消毒。

    4.包装车间。

    (1)作业人员进入包装车间需更换工作衣、鞋,走过消毒池,用消毒液洗手后入场。

    (2)包装车间每天工作完毕后,用无腐蚀性的消毒剂对作业环境进行消毒。

    5.化验室。

    (1)化验室应当有防潮、防蝇、防尘的设备。墙面、地面应当定期清扫消毒。

    (2)化验室的空调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消毒,确保运行清洁安全。

    (三)公共区域防控。

    1.会议管理。应当控制会议频次、规模、时间,提倡采取网络视频、电话等线上方式召开会议和培训,确需开展现场活动的,需按规定向企业相关部门申请。参会人员需做好个人防护。会议过程中至少每小时进行一次开窗通风,确保人员之间的间隔在1米以上并按要求佩戴口罩。

    2.就餐管理。员工食堂应当设置洗手设施和配备消毒用品,采取错峰用餐、分散就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用餐时避免面对面就坐,避免交谈。

    3.宿舍管理。员工集体宿舍应当严控入住人数,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宿舍应当设置可开启窗户,定时通风,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对通风不畅的宿舍应当安装排风扇等机械通风设备。盥洗室配设洗手池和消毒用品,定时清洁和消毒。

    4.公共区域消毒。安排专人对办公区域、会议场所、宿舍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和相关物品定时清洁消毒,频繁接触部位如门把手、楼梯扶手、电梯按键等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用500mg/L含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对不耐腐蚀的表面和用品用具用清水冲洗干净。

    四、个体防护要求

    针对检验收货人员、加工人员、包装人员、低温环境工作人员、外围工作人员岗位工种需求配发个体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岗时应当根据岗位需要正确穿戴口罩、手套、工作服等,做好个人防护。

    (一)检验收货人员。检验检疫人员上岗前应当穿戴好工作服、手套、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胶靴等。

    (二)加工人员。加工人员进入车间前应当穿戴好相应的职业防护用品。生产结束后,人员应当采用有效浓度的消毒液对设备、工器具、场地等进行清洗、消毒;加工车间员工工衣应当和其他区域员工工衣分开清洗、消毒。

    (三)包装人员。包装人员进入车间前应当穿戴好相应的职业防护用品。进入车间和生产结束均需按照流程进行洗手消毒和鞋靴的清洗、消毒。

    (四)低温环境工作人员。低温环境工作人员进入车间前应当穿戴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根据岗位需求穿戴相应的工作衣裤。冷冻、冷藏车间的人员进入工作区时应当穿戴有防护耳朵的棉帽、棉服和棉鞋,并佩戴手套。

    (五)外来人员。配送、转运海鲜类产品或其他冷藏冷冻产品的非本厂员工一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人员活动应有固定区域,不得擅自离开。

    (六)减少员工的密切接触。合理安排员工的作业班次,降低加工车间清洗、分割、包装等作业工序的员工密度,员工之间原则上保持至少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异常情况处置与报告

    (一)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处置措施。一旦接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知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样品,企业应当立即根据当地防控要求对相关物品和环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处理,配合做好对可能密切接触人员的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对阳性冻品的溯源排查等措施;相关物品按照医疗废弃物集中转运处理,应当使用双层黄色垃圾袋盛装,封口严密,避免运输过程溢洒或泄露。参与相关物品清运工作的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

    (二)员工出现异常状况的应急处置。

    1.企业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临时隔离点,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立即做好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及时转移至临时隔离点进行观察,并就近转送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相应处置。员工排查发现为密切接触者时,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配合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按要求封闭其所在工作场所及员工宿舍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

    2.企业一旦出现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对该员工作业的工作场所及其加工的产品类进行采样核酸检测。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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